加载中…
个人资料
乔志峰
乔志峰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03,779
  • 关注人气:22,67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到底谁强奸了谁

(2009-07-15 18:23:51)
标签:

法律

强奸罪

葫芦

判决书

徐文胜

乔志峰

杂谈

分类: 时评

到底谁强奸了谁

 

乔志峰

 

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称,安徽池州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强奸罪。至于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出现这样的表述,法院办公室傆主任解释道: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广州日报》7月14日报道)

 

“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强奸罪——这样搞笑的表述即使出现在小说里,也会被当成笑谈。可现在,它却堂而皇之出现在了法院的判决书里,怎不令人大跌眼镜!

 

连案发时间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刑事审判程序根本不应启动。但就是这样稀里糊涂的“强奸”案,公安机关居然能够移送起诉、检察院居然照样起诉、法院居然照样判决。现在的某些司法机关果然相当“强大”,如果以“葫芦僧断葫芦案”闻名于世的贾雨村先生泉下有知,想必也会自愧弗如吧。

 

据了解,该判决书除了事实不清之外,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匪夷所思的问题: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明显“量刑畸轻”……法院判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负责此起案件的法官是以什么为依据、以什么为准绳呢?恐怕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才清楚。

 

真是一起蹊跷的“强奸案”。到底谁“强奸”了谁?是徐文胜等人“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强奸罪,还是当地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集体“强奸”了当事人、“强奸”了法律?司法人员到底是不懂法,还是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在这样基层司法生态之下,法律的尊严怎能得到维护,群众的利益又怎能得到保障?我认为,相关部门不仅要对这起“强奸案”中的不正常现象进行严查和纠正,更需要对相关责任人以前经手的案子都来个“回头看”,进行一下认真复查,看还有没有类似的“葫芦案”尚未被发现。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09/0714/05/5E5J8N7000011229.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