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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拒孕拒老”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2009-05-11 17:30:18)
标签:

孕妇

小巴

公交

老人

订立契约

乔志峰

杂谈

分类: 时评

公交车“拒孕拒老”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乔志峰

 

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是传统美德。与此截然相反,在福州金山公交总站与英华学院之间开行的“万福专线”公交小巴,门口却贴着“谢绝孕妇、病弱者以及65岁以上老人乘坐”的“友情提示”。(5月10日《东南快报》)

 

公交小巴“拒孕拒老”,尽管是以“友情提示”的面目示人,还是让人感到气闷——难道孕妇和老人连乘坐公交车的权利都没有了吗?他们本来就属于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公交拒载必将人为增加他们的不便和负担。

 

关于公交“拒孕拒老”的事情,在其他地方也时有所闻。公交拒载孕妇和老人,目的无非是规避风险。恰如一位司机所说的那样,“万一出了事情,就不好办了”。可是,为了给自己减少可能发生的麻烦,就粗暴地将孕妇和老人拒之门外,不仅违背了“尊老爱幼”的公秩良俗,还有违法之嫌——违背了强制缔约义务。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换言之,即指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而非意定的。我国《合同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公交从事的是公共运输,其被设定了强制缔约义务是毋庸置疑的,无权拒绝任何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当然也包括孕妇和老人。

 

公交车属于公用事业,必须担当起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逃避责任都是不允许的。相关部门对公交车上“拒孕拒老”的“友情提示”应立即予以叫停。

 

新闻链接
http://news.163.com/09/0510/03/58U2HODK000120G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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