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莫须有法》判处法官回家卖红薯
(2009-04-13 19: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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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 |
依据《莫须有法》判处法官回家卖红薯
乔志峰
法院依照莫须有法律条文判案。拿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吕师傅很气愤,判决书上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是有问题的,该《意见》只有六十四条,哪来的一百七十七条呢?他说这样的“依据”让他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4月11日《京华时报》)
只有六十四条的《意见》,却冒出来个“第一百七十七条”,令人忍俊不禁。这样判案,真像是“葫芦僧判葫芦案”的现代翻版。
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理应严肃严谨、无懈可击。但近年来,判决书闹笑话的事情却屡有发生。有的错字连篇,有的前言不搭后语,某法院下发的一份判决书甚至把抚养权写成了离婚协议!现在,又有个“莫须有法律条文”横空出世,某些法官到底是怎么了?难道,这些堂堂的法律工作者也是“法盲”?抑或,他们把老百姓都当成了“弱智”,想怎么糊弄就怎么糊弄?!
“莫须有法律条文”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苦恼,也不仅是让当事法官丢丑那么简单,还严重损害了法院甚至法律的尊严。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对制造“莫须有法律条文”的法律工作者,我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莫须有法”》判他回家卖红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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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s/2009-04-11/0130175867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