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伤也能“比照”?
(2008-09-20 17:04:04)
标签:
公伤死者家属死亡处理王玉东杂谈 |
分类: 时评 |
公伤也能“比照”?
云南会泽县五星中心供电所所长王玉东,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后,于当晚突然猝死。后证实,死者喝了半公斤白酒。之后,在县里相关领导的协调下,最终家属还是同意与电力公司双方协商解决,而电力公司也同意“比照公伤进行赔偿”。(9月5日《新京报》)
公伤也能“比照”?又一个颇具特色的说法。对此,县电力公司曹主任给出的解释是:虽然此事非因公死亡,但电力公司会比照公伤处理,将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16万多元,并同时承担死者女儿从11岁至18岁每月1000元左右的费用,对死者母亲也将承担自现年59岁直至终老每月330元左右的费用。曹主任说,如果要按非因公死亡处理,死者家属总共只能得到大约5万元左右。
原来如此。这么一“比照”不打紧,赔偿的金额翻了好几倍,纳税人大把大把的钱被“比照”走了。想想真是蹊跷,干嘛要“比照公伤进行赔偿”呢?如果供电所长陪酒猝死不算公伤,非要“比照公伤”岂不是胡来?如果算是公伤,那干脆名正言顺赔偿就行了,绕个弯子干啥?
其实,相关部门之所以“比照公伤进行赔偿”,也并不难理解。毕竟,相关规定里并没有“陪酒牺牲”这一条,在现有条件下对此是根本不可能认定为公伤的。可是,如果按非因公死亡处理,死者家属肯定不干。不管怎么说,人家陪的是上级领导,是为了“工作”倒下的啊。于是,“比照公伤进行赔偿”的折衷办法就出台了——既让公家遮了羞,又让死者家属拿到了更多赔偿,各得其所、息事宁人。
供电所所长王玉东不是“陪酒猝死”的第一人,我相信他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近年来,“陪酒猝死”的事情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干部还被追认为“烈士”,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争议。“陪酒猝死”到底该不该定为公伤呢?既然当前还无法根除陪酒现象,既然“陪酒猝死”在客观上存在,就有必要把这个界限厘清,以免造成混乱。我建议,干脆以后明确规定:喝酒喝死的公家人都是公伤——如此一来,必将激励更多的公务员奋不顾身地在酒场上战斗,同时也避免了要“比照公伤进行赔偿”的尴尬和麻烦。乔志峰的BLOG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8-09-05/0207162344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