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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应力避“先通知再解释”

(2008-04-07 19:33:4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政府部门应力避“先通知再解释”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政策解释称,“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主要是指以追求恐怖、惊惧、残酷、暴力等感官刺激为目的,没有任何思想性和善恶标准,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京华时报 》)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的《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特别是关于“恐怖灵异”的认定标准,有人表示《通知》的表述比较“晦涩”、不好掌握,更有人直接提出:《西游记》是不是也该禁?我们以后还能看到《哈利·波特》吗?

 

针对人们的疑问和“概念上的混淆”,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并解释说:“《西游记》、《封神榜》、《聊斋》等中国传统神话故事,具有较高的文学性、艺术性和思想性;《哈利·波特》、《长江七号》等着力点在魔幻、科幻方面,有利于增进未成年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它们不属于“恐怖灵异”。

 

哦,原来如此!相关负责人积极回应公众的疑问,这样的态度值得赞扬。可以说,他的解释也是比较清楚的、令人信服的。于是笔者又产生了一个小小的疑问:既然有这样明确的、令人信服的对“恐怖灵异”的界定标准,为何在此前发出的《通知》中未能体现?为何在《通知》中,要选择“奇异的超验幻想、离奇的梦魇谵妄”等颇具“魔幻”色彩的词句来定义?如果早点采用明白、浅显的话语来进行详细界定,何至于会引起公众的诸多不解和误会?何至于还需要相关负责人再辛苦一次出来进行澄清和解释?

 

政府部门“先通知再解释”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此前某部门出台的那个关于“第二套房”的规定,不就因标准问题沸沸扬扬了好一阵子,不久前才最终尘埃落定吗?国家部门制订规定和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在出台前多论证清楚,保证全面、严谨、有可操作性,绝不可匆匆出台,等公众面露疑惑再出来解释、补充一通。否则,不仅会浪费人力、物力,做了很多“无用功”,还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乔志峰的BLOG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c/2008-02-19/013814963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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