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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析“心理”不分析“法理”咋行?

(2007-04-05 13:48:33)
分类: 时评

只分析“心理”不分析“法理”咋行?

今年以来昆明已发生了5起打死小偷的案件。“打!往死里打!”在抓捕小偷时经常上演殴打的镜头。在全国各地,对现场抓住的小偷,群起而攻之,将小偷打伤直至活活打死的事时有发生。犯罪心理学家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分析了打死小偷的现象:一是说明私刑观念还没有从人们心中根除,二是人们还没有从意识中确立人的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三是所谓“众怒难犯、法不责众”心理存在。(《法制日报》)

不愧是犯罪心理学家,对打死小偷的人的心理分析得实在透彻,也非常有道理。的确,小偷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害。把法律抛在脑后而去实施正义,实际是以恶治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企图制止另一种犯罪。群殴小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法律观念的薄弱。可是,造成“打死小偷”现象蔓延的原因,真的只是专家分析的那几种“心理”在作怪吗?

其实,人心都是肉长的,怎么会有那么多人要狠心地置小偷于死地?这里面难道就没有现行的打击小偷的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让我们再看一个典型的例子:广东番禺沙头新村经常发生盗窃现象,村民对窃贼深恶痛绝。当两个小偷入室盗窃被发现的时候,愤怒村民当即就欲打死小偷,警察闻讯前来要带走小偷,从而引发大规模警民对峙———聚集的村民有数千人,七八百名防暴警察和武警列队进入该村。村民和警察抢起了小偷。

一些看似寻常的偷窃案件,却往往会引发更为严重的事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原来,按照现有的规定,小偷被警察抓住,时常因其涉案金额较少仅受到较轻处罚,不久后再次作案,并且以流窜作案来应对“多次盗窃”的规定。小偷因此有恃无恐,群众虽对小偷咬牙切齿,却因为法律的裁判而无可奈何,这已经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当通过正当的途径已经无法有效打击小偷的时候,人们只能是无奈。可当这种无奈越累积越多的时候,就可能随时爆发,那些自制力弱的群众就选择了痛殴小偷的极端做法。我们应当深思:假如人们都能够通过法律制止小偷、保护自己,那还会发生“打死小偷”的事 情吗?

打死小偷,不仅是群众由无奈转化的过火行为,也是我们目前对小偷打击方法、打击力度都跟实际脱节的尴尬。如果我们对小偷的打击力度达到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了有效的维护,怎么还会非要自己出手教训小偷?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增强,有关部门的工作更要改进!只分析“打死小偷”事件中群众的“心理”,而不去分析如何改进已经跟实际情况脱节的“法理”,是不是舍本逐末?!乔志峰

新闻链接
http://news.sina.com.cn/s/l/2007-03-27/083212622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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