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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剽客”与“窃书不为偷”
云南师范大学的教授谭宏超,曾经两次抄袭他人作品,并在南京和昆明两地输了官司。在这些官司都已经彻底了结后,有篇文章送了他一个“学术腐败第一人”的头衔。该文令他拍案而起,并起诉到法院,索赔50万元,理由是文章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谭宏超的代理人在阐述谭的名誉确实遭到了损害的理由时,特意说到:文章中称谭为“剽客”,很容易被人误以为是就“嫖客”。(《生活新报》)
两次因为剽窃他人作品被告上法庭并输了官司,是多么丢人的事情啊。要是一般人,肯定早就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了,恐怕没有几个人有勇气再出来打官司,质疑“学术腐败第一人”、“剽客”称号是“侵害名誉权”。教授毕竟是教授啊,谭宏超的法律意识和勇气让人钦佩不已。
值得注意的是,谭宏超的代理人在阐述谭的名誉确实遭到了损害的理由时,特意说到:文章中称谭为“剽客”,很容易被人误以为是就“嫖客”。“剽客”、“嫖客”,读音、字形都差不多,但一字之差含义却不同,一个是剽窃、一个是嫖娼,隔着十万八千里呢。作为文化人,教授及其代理人肯定明白两者含义的差异,为什么要如此敏感和激动呢?
其实,教授及其代理人的言下之意很明显,就是认为嫖娼是很丢人的,文化人不屑于跟“嫖客”为伍,甚至连容易被别人产生歧义的“剽客”都感到是对人的侮辱。剽窃和嫖娼相比,哪个更丢人呢?依笔者看来,两种行为可谓是半斤八两,都光彩不到哪儿去。那么,为什么对一些文化人而言,说我剽窃我认,说我“剽客”就要“拍案而起”呢?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著名文人”孔乙己的那句名言:窃书不为偷。偷钱包、偷包子是蟊贼,窃书乃“雅兴”也,怎么能说是偷呢?这是一种很奇妙的逻辑,让人无比钦佩中国文人的“水平”的同时,更是对他们的自命清高略窥一斑。偷包子、窃书都是把别人的东西拿走,有什么区别吗?“嫖客”丢人,剽窃别人的作品就比嫖娼高尚吗?也许,有的“嫖客”还会提抗议呢:我嫖娼还给人钱了呢,你抄别人的东西连个招呼都不打,就这还看不起我呢?!
此案法院正在审理,到底结果如何还是未知数。但关于“剽客”和“嫖客”的说法,让我们在笑过之后也思考了很多。那些贪污腐败的“贪客”、为出名甘愿被大款包养的“傍客”等等,他(她)们是不是认为自己比小偷或妓女“高尚”呢?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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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s/l/2007-03-08/0104124568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