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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官,你提前完成的是个啥任务?
西安三桥的杨先生来到未央区三桥人民法庭,准备办理上诉的事情。可他看到的却是空无一人的办公楼,后来得知法官们经上级批准去集体旅游了。庭长马骏魁在电话里说:“庭里组织一个去韶山的为期一周的旅游活动,法庭十几个工作人员都去了,因为法官们一年都没有出去过了,今年又提前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组织这次活动一方面是让法官们休息一下,另一方面也是个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华商报》)
法庭唱起“空城计”,并且一走就是一周时间,给群众办事带来了多少的麻烦啊。对此,法庭庭长居然振振有词,讲了一大堆的理由。“法官们一年都没有出去过了”,就该出去旅游了?哪条法律规定法官就有一年至少旅游一次的特权?就这还说是“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呢?笔者最感到疑惑的,是马庭长所说的“今年又提前完成了上级交给的任务”,法官提前完成的到底是个啥任务?
假如说是企业,提前完成了年度的经济指标,老板一高兴奖励大家放假旅游很正常。可作为法庭和法官,难道也有什么指标和任务不成?是一年办案多少件就算完成任务,还是一年收取了多少诉讼费算完成任务?
到底能有多少案子根本不可能预期,并且案子并非越多越好,否则,岂不成了唯恐天下不乱了?而按收取诉讼费来定任务,就更不应该了,庄严的法庭、神圣的法律,怎么能跟钱挂起钩来呢?这让笔者不由得想起有的地方的法庭违法收费的事情。在法院打官司,本来只需交纳诉讼费,但某法庭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调查取证、核实证据为由,竟向诉讼人讨要“交通费”。在该法庭打完官司的当事人无奈地说:“不给人家(办案人员)钱,人家就不取证、不发传票,案子就没法办了。”……
本来不该定任务的地方,却偏偏有了任务指标;完成了所谓的任务,还来个集体旅游,把工作和职责抛在脑后。某些法庭的做法,实在让人看不懂。不过,作为法庭的上级,肯定对此心知肚明,这个法庭集体旅游不是上级批准过的吗?也许,人家的“行规”便是如此,我们老百姓太少见多怪啦!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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