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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与“占便宜”

(2006-12-22 21:08:07)
分类: 时评
被强奸与“占便宜”
 
吉林省辽源市16岁的陈某认识了40多岁、以卖淫为生的周某。当陈某手头没钱时想到周某,便以介绍朋友为名,将周某骗至河坝旁,提出想要借钱。见周某不借,陈某持刀硬抢,但只抢到3元钱,一怒之下,陈某将其强奸。
 
事后,陈某在外地躲了几个月,发现周某一直没报案,他又潜回辽源。随后,警方找到了受害人周某,可周某认为两人发生性关系是自己占了便宜。
 
没想到,16岁的陈某竟打起了抢“小姐”的主意;更没想到,只抢到3元钱的他,一怒之下将40多岁的“小姐”周某强奸;绝对没想到,当警方找到周某时,她竟认为自己年龄大,与16岁的陈某发生性关系是自己占了便宜,根本不愿报警。
 
《新文化报 》报道了吉林省辽源市发生的这起“强奸案”。惊诧不已的记者连用了三个“没想到”,而笔者斟酌再三,还是在强奸案三字上加上了引号。
 
所谓强奸者,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凡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是否自愿是戒定强奸的要素,“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的客观要件。从上述案件来看,却让人难以轻易下结论。起初,在16岁少年实施抢劫时,当然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但当他冲冠一怒、以奸泄愤时,40多岁的妇人却喜出望外,生出了“老牛吃嫩草”的欣喜,这还能定性为强奸吗?
 
对这起离奇的“强奸案”,很多人会认为40多岁的周某的说法不可思议。国人习惯于用自己的眼光度量别人,善于用自己的思维方式给别人的行为定性和进行道德评判。其实,每个人作为不同的个体,都有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行事方式。有人在为“强奸”的发生愤慨不已,谁料到所谓的“受害者”实际上却自认为占了“便宜”。对这样的事情,假设抛开法律上的争议,单从情理来说,尽管可能与道德不容,可是否愿意“享受强奸”确实是别人的自由,你惊诧什么?而且,法律上有哪一条规定了不许把被“强奸”当成是“占便宜”的?
 
因此,对于自己认为占了“便宜”的周某,我们应该为她没有在案件中受到心理伤害而欣慰。也许,当我们面对别人的“惊人之举”的时候,如果不再那么震惊,不再以自己的好恶妄加评判,不再连连惊呼“想不到”,我们才是更尊重别人,我们的社会才更宽容、更有包容性。有了快感大胆喊出来,我们的生活才更自由!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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