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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的调研报告

(2016-02-15 17:10:18)
标签:

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处罚决定公开

网上公开

调研报告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的实践与探索


执法监察局调研组


 


    为探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5年初,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青岛、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等7个市部署开展了执法查处结果网上公示试点。日前,我们赴山东省潍坊市、青岛市就此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经过一年运行,两市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是探索公示模式。潍坊市8个县市区分别采用了处罚决定书扫描公示、信息编辑发布公示、查处结果表格化公示等模式。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公示模式,简便易行,但不加处理可能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编辑发布公示模式,简明扼要,但有时过于简单;案件表格公示模式,处罚主体、位置、面积、依据、决定、执行情况等一目了然,群众能直观的了解案件处理情况,但公开不够充分,工作量也大,适合大屏滚动公开。经过实践比对,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采用信息编辑公示、案件表格公示两种模式。青岛市依托全市行政执法平台,通过互联网公示平台实时公开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流程、裁量标准、执法人员资格等。


二是规范公示途径。潍坊市主要通过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发布公示信息。安丘市国土资源局还采取了办事大厅显示屏上滚动播出的公示方式。青岛市市辖区以青岛市行政处罚网上服务大厅为平台向社会公开,县级市以本级行政处罚网上服务服务大厅为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内容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一致。


三是界定公示范围。潍坊市采取有保留公示,行政处理案件结果暂未公示,公示主要是作为敦促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手段。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予以公示,对已经履行处罚的不公示,对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不公示,对公示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公示。网上公示的具体范围,一已处罚未结案的案件,通过公示促使违法当事人尽快履行处罚决定;二是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重点违法案件,通过公示回应群众诉求;三是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典型案件,通过公示提高震慑力,减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四是依群众申请要求公示的其他违法案件。对政府重点项目以及公益类、民生类基础设施违法用地,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以及可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公示。青岛市在公开范围上,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已结案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均进行公示。


四是规范公示流程。潍坊市各试点单位网上公示信息,需由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主要是剔除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内容,经市执法监察支队初审,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网站上公示。


潍坊市与青岛市公示工作的主要区别在于公示的时间节点不同。潍坊市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为公示节点,公示期最长1年。青岛市则以案件结案为公示节点,公示的是已结案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另外,潍坊市还设立了公示前告知程序,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同时书面告知违法当事人将对案件情况予以网上公示,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二、取得的成效


(一)倒逼行政处罚程序更加规范。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倒逼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查处规程执法查处。试点期间内,各试点单位普遍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要求,认真梳理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精研办案中的问题,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在全省组织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卷宗评查中获优秀卷宗总数及总评成绩第一名。


(二)违法用地和信访数量有所降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行网上公示,给执法监察工作又增加了一条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渠道,部分试点地区国土资源信访量有了明显下降,行政处罚案件办结率逐步提高,公众反响良好。2015年潍坊市全市国土信访、12336举报数量明显减少,重复访、越级访也明显减少。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率大幅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公开后,违法当事人因银行信贷、个人声誉等因素受到影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意识普遍提高。今年,安丘市立案查处51宗,当事人主动履行24宗,履行率47.1%,比去年提高了25.7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网上公示法律依据尚不够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不公开的范围进行了排他性规定,两者都没有涉及行政处罚类信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虽明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但也属提倡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因此,各地实践中对处罚信息公开都有所保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示效果。


(二)网上公示范围和内容不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对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严格限制,但哪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哪些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时难以把握。各试点单位网上公示的范围、内容和公示模式也不统一,如青岛市各县(区、市)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用地一般不公示,其他处罚案件除保密事项外全部公示。潍坊市对涉及政府的重点项目、公路交通以及农村宅基地等案件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三)网上公示的途径和时限不统一。青岛市以市县两级行政处罚网上服务大厅(政府门户网站)为平台,潍坊安丘市等在政务中心或办事大厅显示屏上滚动播出网上公示内容。网上公示时间也不同,青岛市实行案件结案后公示,潍坊市则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对于公示结束时间,潍坊市设定为一年,青岛市则没有明确的结束时间


四、下步工作建议


(一)修改“处罚决定网上公示”提法。公示主要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目的用于征求意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公开属于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不存在征求意见的情况。为此,在提法上,宜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示”修改为“生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更为准确。


(二)充分认识生效处罚决定公开的意义和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列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和目标,国务院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包括处罚信息在内的企业信息应当依法公示。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也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国土资源执法公信度”列为重要内容。推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一方面,有助于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另一方面,也将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结果公平公正。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可起到较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三)合理确定公开范围。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网上公开,应采取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主动公开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公开生效的处罚决定。为鼓励当然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主动消除违法状态,对于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消除违法状态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再主动公开,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管理。


(四)明确网上公开内容。为达到上述公开的目的和效果,同时,不过多增加工作量,建议公开内容应为“生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开时对处罚决定书等作适当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当事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个人住址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被不当利用。在公开途径上,不再另设平台,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为平台即可。


另外,为保证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部门执法合力,应将立案标准、行政处罚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配合调查等情形,也可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明确公开起止时间。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规定,将公开开始时间设定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期限为长期。为鼓励违法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公开前当事人已经履行处罚决定、消除违法状态的,当事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主管批准,可以不再网上公开;网上公开后,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消除违法状态后,提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主管批准后,可以从网上撤下公开的处罚决定。    调研组成员:岳晓武 李江涛  徐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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