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规程与执法实务专栏第8期,刊载于2015年8月13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版
查处违法用地,怎样判定地类?
胡梦龄
王晓慧
违法用地所占的地类不同,比如违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和违法占用未利用地等,其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和法律责任不同,相应的处罚也不同,因此,查处违法用地必须要准确判定占用土地的类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查处规程》)对如何判定违法用地的地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地类即土地类型或用途,包括现状地类和规划地类,现状地类是指土地现时用途,一般通过土地调查、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登记确定;规划用途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执法查处中判定所占用的地类一般是指现状地类。
土地现状地类的划分标准与土地调查啥关系?
《土地管理法》明确将我国土地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划分为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地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每年组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对土地现状地类进行更新,即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础上,根据年度内土地利用和权属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查,获取变化图斑的地类和权属数据,以12月31日为时点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更新,形成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这是判定土地现状地类的基本依据。
判定地类以何为准?
判定现状地类一般以法定土地调查成果为准。说起如何判定违法占用的现状地类,往往有人会提出应该到现场去实地判定,但既然是违法用地往往已经建设占用,已经改变了原有地类,实地是无法判定所占用的土地类别的,因此,判定所占用的土地类别时,一般应当以法定的土地调查结果为准。为此,《查处规程》明确: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套合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所标示的地类一般就是违法占用的土地类别,地类判定应当明确所占用的一级、二级地类及相应的面积。
土地调查成果与相关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土地调查成果与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登记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登记文件为准进行地类判定。例如:一宗违法用地自2015年5月开始建设,当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后及时进行立案查处,查处过程中,经对照2014年12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显示所占用的地类为耕地,但经核实,该地块包含在2015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市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即该地块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判定该地快的地类呢?对此,《查处规程》明确: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因此,应当判定违法占用的该地块为建设用地。再如,在2015年7月的一次执法巡查过程中,某县执法监察人员发现,某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在2014年12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的地类为耕地,初步判定该项目属于违法用地。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项目用地在2009年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2010年国土部门挂牌出让,该企业摘牌后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2010年10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为商业用地。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土地变更调查出现遗漏,未及时进行变更造成土地利用现状图失真,因此,应当判定该地块的法定地类不是耕地,应为合法建设用地,同时,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进行更正。
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认定吗?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现状地类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的分工,土地调查和地类认定一般由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因此,对于一些无法准确判定所占用土地类别的情况,《查处规程》明确: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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