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工作流程是查处工作合法的程序保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工程》解读5
完善的程序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前提,也是实现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国土资源执法,不仅要求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也要求办案过程必须程序合法公正。程序合法是实体和结果公正的重要保证,严格履行查处程序是《规程》的重点内容。规程》4.6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包括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等环节。此外,对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等程序,《规程》也进行了明确。
(1)违法线索发现。《规程》明确了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受理和处置程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受理举报、巡查、卫片执法、媒体反映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对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规程》明确了线索核查内容,并完善了违法行为制止措施。线索核查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对线索进行核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无效时,可以采用报告、抄告、通报等方式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3)立案。《规程》明确了立案条件、程序、案件管辖、承办人等。案件线索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批准立案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员。一个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承办人员负责组织办案人员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4)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规程》明确了调查措施、调查内容和如何实施调查等。调查取证时,调查取证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规程》明确将案情分析作为查处工作的一个环节,详细阐述了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建议的基本标准和方法,规范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6)案件审理。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案件审核。所有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前必须经过审理。《规程》明确了审理内容、审理方式、审理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7)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经审理通过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审理意见,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经催告仍然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规程》强调了执行的公开性,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9)结案。《规程》明确了结案条件、程序等。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此外,《规程》对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结案后,有关部门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0)立案归档。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照规定归档。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依规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具体规定见《规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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