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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如何处理?

(2013-06-25 10:29:21)
标签:

国土资源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建设用地

村转居用地处理

房产

分类: 地政综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如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仍然需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链接】

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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