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如何处理?
(2013-06-25 1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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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地政综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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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