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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2013-06-25 10:27:43)
标签:

国土资源

建设项目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房产

分类: 地政综合

哪些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兴办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3)村民建设住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链接】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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