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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

(2013-06-03 16:31:11)
标签:

国土资源

案件查处

违法行为

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如何把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日起计算。就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而言,以下情形为视为连续或继续状态:一是毁坏种植条件,未恢复的;二是非法占用土地,未恢复原状,没有退还的;三是改变土地用途,未纠正的;四是其他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链接1】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链接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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