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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013-06-03 14:31:01)
标签: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实施

行政机关

授权

房产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哪些?什么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承担?

    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处罚权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赋予。被赋予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属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按照行政委托的一般原则,由于被委托的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出现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链接】

《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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