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当前,各地普遍反映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复杂、程序繁多、报批周期长等问题,认为这是造成当前违法用地多特别是重点项目用地违法比例高的主要原因。
据地方同志反映,尽管国土资源部已经进行了简化和改革,但目前实际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中,业主单位要自行准备30多个方面材料、县级政府及部门要准备8个方面材料,州市和省级还要准备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多而繁杂,关键是很多材料之间还是串联关系,很多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把握甚至受制于其他部门和单位,比如一些地方把占用林地的许可、社保部门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证明、环评等作为项目用地报批的前提条件。再比如比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的是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实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一些地方要求必须附具社保部门的证明文件,社保部门往往要求先交纳社保资金才能出具证明,而建设用地尚未批准,国土部门无资金可交,往往就无法取得社保部门的证明文件。业主和地方国土部门难以按时取得这些材料,也就无法按时报批,特别是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都是必须要建设的项目,用地也是必须的,一般开工建设时限紧,启动权、实施权不在地方政府,地方也难以有效监管,往往造成违法用地。因此,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建设项目审查报批工作: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出台前,先通过减少材料、简化程序、转变审查方式等进行改进,一是减少报批材料,只保留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直接相关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等材料,其他搭车材料一律取消;二是变串联为并联,比如占用林地许可等材料,只要附具有县市林业部门意见即可,不再要求县市部门必须先取得林业审批机关的批文,项目用地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在审批过程中直接征求同级林业部门意见;三是改进一些证明材料的形式,比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按照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社保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因此,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安排有相应的社保资金即可,不必再要求附具社保部门的证明文件;四是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重点放在预审环节,同时大幅度简化用地审批的内容,对于预审通过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通过立项审批通过后,用地审批可改为备案或只作程序性审查。
下一步结合《土地管理法》修订,还可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把具体的微观审批工作下方到州市,省和国家层面则重点把握宏观和强化监管:鉴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省或国家审批,确定了各地的建设用地范围、规模和布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又是由国家到省层层分解下达,又明确了年度内地方建设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因此,可以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具体审批权交给州市政府,州市政府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用地,用地审批后即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部备案;省和部主要审批宏观性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对各地上报备案的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监管,各级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用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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