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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

(2010-05-24 10:26:25)
标签:

房产

卫片执法检查

国土资源

政策界限

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动迅速,主动推进,发改、规划、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总体看,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但是,由于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县(市、区)合法用地图斑未提取问题的处理

  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全国有1345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数据作为前时相数据,与后时相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对比来提取变化图斑,部分在监测时段前审批,但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占用的土地,因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已按建设用地调查,而未作为变化图斑提取。为全面反映有关地区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决定开展增补未提取的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工作(增补方案见附件1)。

  二、关于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认定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正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考虑规划修编的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依法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三、关于违法用地复耕到位的认定

  复耕到位是指违法用地复耕后具备耕作条件。复耕是否到位,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关于制度创新试点地区有关政策问题的把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各地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各地要严格把握试点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务院和部批准试点的地区外,涉及非农业建设占地的,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认定是否合法。试点政策关于试点地区所涉及的用地审批有明确规定的,按试点政策来认定是否经过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认定。

  五、关于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15号令及《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的规定,同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原则实施问责。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但在实施问责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问责及如何问责。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附件1

 

增补部分县(市、区)2009年度卫片未

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工作方案

 

    一、增补范围

(一)开展增补工作的区域范围。

开展增补工作的区域范围为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作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前时相数据,与后时相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叠加比对来提取变化图斑的县(市、区),共计1345个。

(二)增补图斑的范围。

允许增补的图斑必须是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时段的起始时点前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征)用手续,在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占用,在后时相的遥感影像图上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且在已下发的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中未能提取的变化图斑。

增补图斑所涉及的占地建设行为必须发生在本县(市、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时段内,监测时段的具体时间为部已下发的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中相应县(市、区)的监测时段。

二、增补工作步骤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增补工作步骤。

1.内业初判。

由各有关县(市、区)通过内业对照土地审批、土地变更调查、二次调查、批后监管等有关材料初步确定监测时段前批准、监测时段内实际占用的地块。

2.外业核查。

对通过内业判定拟作为增补图斑的地块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内业判定的用地时间是否准确,核定占用的地类及面积。

3.审核确认。

各有关县(市、区)确定拟增补的图斑后,填写《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连同有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及证明用地时间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要及时汇总本省(区、市)有关县(市、区)增补情况报部备案,作为督查依据。

4.填表上报。

各有关县(市、区)将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增补图斑,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和相关文件要求,填写相关报表,并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增补图斑的“地块编号”和“图斑编号”在下发图斑的最大图斑编号后顺延,并勾选“是否为增补图斑”,以区别于原已下发的监测图斑。增补图斑须上传坐标文件(上传坐标文件的具体格式要求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二)时间进度安排。

1.5月20日前,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内业初判和外业核查,初步确定增补图斑,并报市、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2.6月1日前,市、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3.6月15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增补图斑数据与其他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的图斑数据一并上报,并在报部的自查工作情况报告中专门就增补工作作出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增补工作。

增补未提取图斑工作涉及能否全面准确反映一个行政区域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及能否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增补工作。

(二)把握好时间进度,做到增补和自查工作两不误。

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要求,各地须在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相关数据。开展增补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统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完成增补工作,做到增补、自查两不误。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增补图斑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增补范围和工作要求开展增补工作,确保增补图斑数据真实、准确。省、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审核确认工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多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部将把核查增补图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为下一步实地督查工作的重点,并将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对增补图斑进行校核。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部将在全国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在开展增补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部联系。有关未提取图斑认定等问题,由部执法监察局负责答复,联系人:唐辰、宾洪超,电话:010-66558331、66558332;有关监测成果时相、数据源等问题,由部地籍管理司负责答复,联系人:牛新萍、赵伟,电话:010-66557051、66557050;有关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应用等问题,由部信息中心负责答复,联系人:李磊,电话:010-66558656。


2.采用二调成果数据作为卫片前时相数据的1345个县(市、区)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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