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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与责任之七

(2008-07-28 08:33:53)
标签:

法律

房产

“以租代征”

土地管理

中国

土地管理制度

执法监察

杂谈

分类: 地政综合

九、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1、要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3、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

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

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4、严肃查处“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或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土地违法行为。

 

区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问题不在“租”和“征”,在违反用途管制

其实质是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非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这一违法行为,其违法主要是未经依法农用地转用审批,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甚至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等,严重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非法扩大了建设用地规模,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同时,这一违法行为往往是综合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违法主体,具有多重违法性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县市政府领导人)批准“以租代征”的,以非法批地论处;

单位或个人“以租代征”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非法占地论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租代征”的,以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论处。

5、严格实行“问责制”

31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负责,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用地负责,也要对违法用地负责。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根据上述要求,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人事部三部门对“9号令”进行修订,出台了15号令,增加了“问责制”的内容并作出具体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

           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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