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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操作关键

(2007-08-07 09:00:15)
标签:

房产/置业

工业用地

招拍挂出让

操作关键

    国务院31号文件和《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因此,再讨论工业用地能不能或应不应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当前应当深入研究的是: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什么特点?如何根据工业用地特点推进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等。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工业用地出让具有不同于经营性用地出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地方对工业用地涉及征转用审批与供地的关系、出让方案的拟订、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合同的签订等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需要尽快理清思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在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在操作程序、操作技术上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处理好工业用地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关系。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让和土地征收手续,再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充分运用好用地预申请制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在收到预申请20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用地预申请制度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十分重要。各地在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中,可以通过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总量、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要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突出工业用地特点。不同产业类型、不同规模的工业项目,对工业用地有不同的要求。这就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不仅要考虑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还要考虑本地区的产业特点。制定出让方案时,国土、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和行业标准提出明确意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环保要求以及用地预申请的情况,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四、工业用地出让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国务院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因此,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五、工业用地出让文件要体现拟出让宗地的产业特点。各地在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不仅要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明确拟出让土地的一般规划条件,还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

  六、灵活选择挂牌、招标或拍卖的出让方式。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均为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法则,三种方式在政策上是平等的,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各地操作中,应当根据本地土地市场情况和工业项目特点,灵活选择挂牌、招标或拍卖的出让方式。对于一些工业用地竞争性不强、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选择挂牌出让方式,挂牌截止时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于底价的,那么,该竞买人就可以取得该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如果挂牌截止时有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则可以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可能会存在拟出让面积与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的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情况。为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处理好与建设用地预审的关系。国土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直接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加强出让合同管理。根据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的要求,“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2006年又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在该文本中对工业用地的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受让方同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在出让合同中,除按示范文本要求明确相关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出让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出让合同,保证工业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时形成工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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