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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使用权与《物权法》的规定

(2007-08-06 09:25:21)
标签:

房产/置业

地下空间

使用权

《物权法》

建设用地

约定

评估

分类: 地政综合
 2007年6月,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在北京召开地下空间权评估研讨会,专题研究地下空间权开发利用和估价问题。

岳晓武(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资产处处长)认为,这个研究的题目非常好,非常及时,也非常具有超前性。他提出研究机构在实践有需要时,就要及时组织专家和业内同仁研讨,并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的问题,基本上各个城市都遇到过,也有很多地方电话请教或者是探讨。但是他们的问题,大概都归结在所谓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上。

 

《物权法》出台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不必再使用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可以直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解决这个问题。《物权法》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定,这个提法解决了过去谁是主,谁是次的问题,这个规定有利于拓展建设用地的使用空间,有利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当然既然有这个概念,那么地上也可以设不同的使用权,比如说地表到20米距离,标高20米再到60米的距离,实际上隐含都可以分段,也就是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表述出了一个空间的概念。真正空间概念,尽管过去说土地使用权也应该是空间使用权的概念,但实践中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物权法》则是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看政府供地时候的供地合同,那个合同里面约定权利的空间范围是多少。比如,现在很多城市都在修建地铁,往往都要通过已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下,这样在设定地铁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时,就要涉及到与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边界划分问题,一般说来,对于地铁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在原有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外或通过无使用者的土地时,政府可以直接根据地铁建设、运行需要设定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需通过原有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则应由地铁公司与其他使用者协商购买或租借建设用地使用权,施工建设和运营对原有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影响的,则应当给予赔偿。再比如,目前很多住宅小区的车位归属问题,有很多不同意见,其实,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可以很好解决,一般而言,政府在供地时先将包括地下车库在内的整个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开发商,住宅销售后,车库的归属要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住宅销售合同如何约定,如果没将车库部分分摊销售,则车库产权仍属于开发商,如果已经分摊销售,则车库产权应当属于小区居民。因此,一般而言,地下车库产权往往属于开发商,而小区地上车位则应属于小区居民。

    讨论产权问题,讨论物权问题,大家很容易就讨论到登记问题上。但是讨论物权问题应该有三个层次,第一就是产权法定,产权法定《物权法》已经解决了。第二就是产权设定,产权通过什么设定?就是通过政府出让合同,通过政府划拨书,通过政府供地文件,关键就是双方合同来设定、约定。有了产权法定,有了设定,才能有第三即产权登记。当然现在登记就是要看当时设定的是什么权,多大的权,空间范围在哪。

  对于除了地铁以外其他的管线,比如说煤气管线、电力管线,甚至自来水管线等等应该用《物权法》地役权的概念来处理。再浅一个层次就是相邻权的关系。相邻权的关系在《物权法》、《民法》上都有规定,比地役权的权利更小,影响也更小。

    关于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的界定与评估方法,他认为评估方法确定也要从决产权法定,产权设定和产权登记这样三个层次来考虑。其中,第二个层次怎么设定,因为《物权法》出来以后,产权法定问题已经解决。关于产权设定,在出让合同里面实际上是留下空间的,出让合同里面明确可以出让土地的范围,这个范围里面有平面的概念,也有立体的概念,都可以在出让合同里面约定成立体的概念即是产权设定。产权登记要围绕产权设定而完成。

 

在具体采用何种评估方法或是评估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岳晓武认为,今后估价师在搞评估的时候,首先要根据出让合同、供地合同,根据登记的证书等等这些依据,决定评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并且这个范围应该是用立体的方式来表述。第二就涉及到怎么评估,过去评估方法都是可用的,只不过不同的情况各种方法的适用。在评估的时候可用的空间以及将来的预期收益,用比较法、收益法、剩余法,都应该可以使用。但是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么确定以后,可能在使用基准地价修订法的时候,除了过去开发程度和基准地价内涵修正等等以外,可能将来基准地价还有一个空间,所以也有空间修正的问题。估价师要具备这种水平,估价师就是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调整估价技术和思路,这是物权法重大的调整。

 

最后,岳处长觉得今天这个研讨会非常有意义。研讨会使大家共同探讨物权法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怎么界定,怎么通过合同约定,怎么通过登记来确认一下,怎么通过合适的评估方法来诠释合理的价格,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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