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签: 土地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 分类: 地政政策法律实务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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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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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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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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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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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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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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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   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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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   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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