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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土地供应制度与政策 |
英国管线通过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补偿
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一般管线通过权
涉及管线通过权的管线设施一般包括下水管、给水管、煤气(天然气)管道、输油管和地下电缆、有线电视管线等。需要进行管线铺设的机构、单位,除供水公司可以只需要提前给所通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合理的告示即可开始铺设给排水管道外,其他机构,例如天然气公司、电力公司等,则必须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达成一致意见方可施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国家农场主协会、国家乡村土地所有者协会与国家天然气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达成的协议(目的是保证此种情形下双方能利益均衡互利),相关机构有权通过强制购买获得相应通过权。地方规划当局同样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地方规划当局反对,相关机构如想获得许可,就必须举行公开听证。
2、临时通过权
对于地上设施,例如电杆、电缆塔、电话线杆等,需要取得临时通过权。临时通过权同样需要与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并得到许可。地方规划当局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一样,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地方规划当局反对,相关机构如想获得许可,就必须举行公开听证。
相关机构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谈判成功,达成相关协议后,应到土地登记局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双方约定内容。当土地所有人抵押、出售土地时,土地通过权在有效期内通过土地登记加以确认和保护,并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中明确,保护土地通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管线通过权的补偿标准
1、支付方式
管线通过权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使用者造成的损失同样需要给予补偿。管线通过权补偿通常以每米的货币额表示。但也有例外,例如电力公司往往对在他人土地的地上设施按年支付租金。
临时通过权往往按年支付补偿。
2、补偿标准
取得管线通过权需要对所通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相应补偿,补偿金额应当根据铺设、检查、维护、修理以及管线的存在对所通过土地的使用、收益、处置所造成的影响、损失和损害确定。
管线通过权和临时通过权补偿标准一般由相关机构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谈判确定。赔偿的依据主要考虑通过管线的类型(如电力线、石油煤气管道、电话线、水渠等)、体积、建设位置(地表或地下,宗地边缘或中间)、埋深等,以及工程时限、重要性、紧急程度等。赔偿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前地上农作物损失、未来数年内农作物产量损失、土地复垦费用、土地生产力降低费用、工程沿线除草费用、景观损失费用、表层土壤损失费用、辅助设施建设费用(如修建排水沟渠等)、聘请专业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般而言,各类管道通过权补偿标准为:
对于给排水管道,通过权的补偿额应当按照管线所通过土地20米宽度范围内原来土地价值的50%确定,对于管道的阀门、入口和其他设施还需要另行补偿。
对于天然气、石油管道等商业性管道,通过权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所影响土地原来价值的75%确定,此外,还要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合作费,同样,对于管道的阀门、入口和其他设施还需要另行补偿。
对于地上电力传送线,包括电缆塔和电线杆,补偿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电网铺设造成的损失:青苗损失、未来预期产量损失和电网铺设后的其他损失,也包括由此而产生的树木砍伐、去枝和土壤结构损害等。二是对永久土地使用权的损失的补偿,土地用途不同,对土地利用、处置等影响不同,补偿的标准也不同。
英国土地通行权的取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程序比较规范,主要由需要铺设管线的机构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约定通过权。这方面英国有详细的法律规范,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对于中国的土地制度产权问题的细化、线性工程建设赔偿、规范通过权取得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为保护耕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对于地下输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电网等不影响地上耕作等使用的,应当鼓励管道公司可采用取得管线通过权等他项权利的方式,而不必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手续,工程施工阶段可按临时用地办理报批手续。
由于管道通过权属于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一般是从土地主权利分割而来,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土地权利,因此,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和设定与所有权、使用权的取得和设定有明显不同,一般而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和取得往往是在政府供地环节,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的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进行约定,并通过土地登记予以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直接的设定者;而他项权利的设定则不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不是直接的设定和参与者,而是由他项权利人与土地使用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签订相应的合约进行设定,他项权利人向土地主权利人支付购买他项权利的价款或其他代价,并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土地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人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权范畴),土地部门只是负责土地登记确认。
因此,管道通过权的设定应通过管道公司与土地主权利人签订相应的他项权利使用合同约定:属于集体土地的,应由管道公司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协商和签订合同;属于已有土地使用者且该部分权利已授予使用者的国有土地,应由管道公司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和签订合同;属于无使用者或已有使用者但该部分权利未授予使用者的国有土地,应由管道公司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和签订合同。管道通过权具体权能的设定,应由管道公司根据工程管道埋设、使用、维护等需要,按照上述原则与相应的土地权利人协商并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应保证管道公司正常埋设、使用、保养、检修管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得在管道上方和距管壁外侧5米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管道通过权是否可以转让等,也应由双方约定。双方合同约定的管道地下通过权,应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