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近日,出于对某高校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
别人捡了自己东西,还给自己觉得是应该,至多只想口头感谢一下,这样的人不少。他们心里想的是,这东西本来就是我的,再说不是拾金不昧吗?
没错,东西是你的,可你别丢呀?除了别人完璧归赵,还有没人捡到、捡了不还等可能性,跟这个损失相比,10元感谢费简直可忽略不计了。感恩停留在嘴上,涉及自身利益时就拿美德绑架对方,往轻了说是不懂事,往重了说是自私,既不考虑对方归还和保管的成本,更不在乎风气的好坏,好像她真的相信人人都会拾金不昧似的。不过,通常这样自私的人,一旦自己变身为捡东西的那个人,指责起对方不感恩来,也是理直气壮的。
美德是美好高尚的品德,也是可以不具备的品质。正如拾金不昧是美德,要求一定的回报也不是不可以。为了避免人们的自私,以及可能导致的道德环境恶化,各国法律都对此做出了要求。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一句话,除非人家不要,要了你就得给。若按照这些国家的规定,成都高校这位失主,恐怕至少得给百元以上,才能领走自己的IPhone手机。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虽不是“须”,但“应当”同样有法律效力。真正的问题是,没有清晰的标准,保管费用又很难量化,于是“拾物索酬”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无论对方是否给报酬,捡到东西都必须还,否则就是恶意侵占。归还东西后,可以索取必要费用,但如果对方不给,或者双方差距较大,问题就出现了——除非数额大到值得去法院起诉。为了避免争议,先要钱再还东西?这又涉嫌敲诈勒索和不当得利。表面上看,拾得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其实权利人同样没有安全感——给多少是应该呢?对此,广州有一些积极的探索,明确了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物品,拾得人可获拾遗物品价值10%的奖励。不过对于有人认领的,失主也只是“可以自愿”给予奖励——不给也可以。可见,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地方在制定细则时也是处处掣肘。
营造更好的道德环境,除了宣传倡导,更需要机制鼓励。以拾金不昧为例,对有些人而言,早已是道德自觉,有无奖励都会如此,甚至有人还会认为奖励是对自己品格的侮辱。对另一些人而言,给50%的奖励也不会归还,只要被发现的风险不大,他想要的是全部。这两类人都是少数,制度鼓励几乎不会发生作用,不过对于多数可能产生摇摆的人而言,利人又能利己就很重要。有了制度保证,付出的回报清晰可见,做好事的成本会迅速降低,何乐而不为呢?
要想改变现实,首先是面对现实,而不是凌空蹈虚,空谈什么好人越来越少。直面真实的人性,为“拾金求报”制定一个最低标准,再将法律以外的事交给道德——多给也行,不要也罢,好人怎不会越来越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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