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集中行动,打击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发帖子,这个很多人都会做的事,到什么程度就构成了犯罪?甚至有人担心,动动鼠标转发一条微博,会不会就“犯罪”了?普通民众对此并不清晰,学界也有不同意见。据悉,最高法和最高检将对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新京报》9月9日)
打击网络谣言的集中行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各地成果斐然,就好像从前不需打、不能打一样。无疑,运动式地执法形式以及边界不清引起的恐慌,也给人以矫枉过正之感,引起了一些争议。
谣言该打,网络也不例外,这几乎是上下一致的共识。危害社会秩序也好,误导公众也罢,当网络以虚拟形式日渐深刻地影响着现实生活,便不应再对网络谣言无视。现在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定性谣言,以及如何打击谣言。
谣言,就是利用各种渠道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构成谣言最重要的元素就是传播内容会引起公众兴趣。既然未经证实,又事关大家的利益或兴趣,自然会引发受众自觉不自觉地快速传播,从而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秦火火”等人恰是看中了这一点,恶意炮制谣言,利用公众情绪形成传播力,以达到个人炒作或敲诈勒索的目的。某种程度上说,公众充当了他们的道具,被其以虚拟和自由的名义玩弄于鼓掌之间。“眼球经济”没错,但如果逾越底线,就应当受到惩处。轻微和偶尔的越界,会被网络自洁功能淘汰掉,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必须被依法查处。
网络虚拟不是造谣免责的挡箭牌,打击谣言同样也不是侵犯私权的借口。也就是说,在操作层面应严格依法而行,肆意逾越边界的行为均不可接受。具体而言,衡量一条信息是否为谣言,是否属于被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审判的依据必须明晰可鉴,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和是否获利等要件理应充分考虑。担心并非多余,与“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等人的恶意造谣不同,有些网友的正常表达也被“宁可错杀,绝不放过”了。例如,河北一女子仅是询问命案的消息,即使事后证明子虚乌有,也没有因此造成足够的社会恐慌,故不应被处罚;安徽某网民在发布的消息中,车祸死亡人数不准确,与公安部门公布的实际人数不符,虽然消息有误差,但并无主观恶意,亦没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同样不应被处罚。好在两地公安机关均及时撤消了处罚,避免了打击谣言行动的扩大化。
谣言的反面是真相,真相有时会迟到,所以即使是公权部门发布的消息也难免不够准确,仍需不断更正。这种对公民表达的“洁癖”后患无穷,如果动辄以谣言治罪,只能让网民噤声,甚至道路以目,何谈监督公权力?正所谓“子产不毁乡校”,公权部门对于公民言论的适度容忍尤为重要,对于那些合理怀疑、刺耳批评甚至是不怀善意的质疑,只要不违法,都应当及时澄清,交给公众去评判;对于那些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造谣诽谤,只要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也不应擅自变自诉案件为公诉案件,一味的越俎代庖。
诚如有关部门所说,打击谣言不是限制正常言论,更不是搞报复行动,决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有基于此,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出台,必有助于执法边界的明确,让网络舆论不再为谣言所累,更不会为谣言所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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