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内政部移民署”昨(25)日召开“跨部会议联审会”,审查并通过大陆“首善”陈光标来台申请。对于陈光标赴台风波,台当局“内政部移民署副署长”何荣村坦言,是因为陈光标实在是太高调了。(中国台湾网1月26日)
面对一名不远万里前去派发5亿元新台币的慈善家,台湾当局竟然“百般刁难”,一定让有着大陆“首善”之称的陈光标非常郁闷。看来,做好事也是不容易的,这与陈光标在大陆如鱼得水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
慈善,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慈悲之心和不求回报的善举,其中最易引起争议的便是“不求回报”。在现实中,常常可以看到“买一瓶饮料便向灾区捐赠……”的广告、“受资助学生必须……”的要求,企业利益与灾民利益往往被捆绑在一起出售,这显然不妥;对于那些有宗教信仰和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行善者,做善事是积德的功业,求取回报便功亏一篑,所以他们从来“做好事不留名”;作为一贯行事高调的陈光标,从不避讳在上千万元组成的“钱墙”渲染自己的善举,以求“带动更多的人做善事”,这也是在台湾方面引起争议之处。毫无疑问,荣誉与利益,皆是回报,真正的慈善是拒绝一切回报的。
放在慈善意识淡漠的现实环境中,这是不是显得有些吹毛求疵?只为落个好名声行不行?不可否认,不纯粹的慈善也要好过不去慈善,慈善文化的培育和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正是在这种争议声中培育起来,并逐步细化为各种具体的原则,取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人们常常会说,做好事是人家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有本事你去做?的确,做不做慈善是个人行为,任何人无权指摘,即便他再有钱也一毛不拔,但是,一旦行善行为开始,却又要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人都有权“说三道四”。这是因为,在行善过程中,捐赠人是义务方,理应履行其事先承诺,并按照公序良俗行事;受赠人是权利方,他们是否如数得到善款,以及过程中是否遭到权利侵犯,都是整个社会需要关注和保护的。这就要求,行善主体不能以慈善的名义附加任何条件,要求受助者如何回报自己;同时,受助者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也应得到充分保障,不被轻易拿出来展示和报道,以尊重其基本权利。
于此,个人行为演变为社会行为,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和制约。做慈善,你可以不去做,但不能随便做;不去做没人有权指责,做不好谁都有资格非议。正因如此,陈光标引起争议之处在于要求受赠者“当面认领和排队鞠躬”,引起了台湾方面的诸多顾虑。这说明,除去可能的政治原因以外,慈善文化相对发达的台湾地区对高调行善是足够敏感的,任何可能引起大众反感和侵犯受赠者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限制。
高调还是低调,本就没有清晰的分界线,但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上,还是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原则可循。例如,在慈善文化发达的地区,往往遵循“发放实物、低调及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捐赠者可以高调,但不应裹挟着受赠者一起抛头露面,使其有食“嗟来之食”之感。
可见,慈善并不好做,它要求你在行善开始前面向内心,行善开始后面向社会,以大爱之心充实每一个细节,经受各种心怀叵测的猜度。对于个人而言,这显然难于应付,所以慈善业的发展趋势是依靠各种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以专业、高效的运行扶弱济困,把好事做好。
中国的慈善事业还有很长的路要求,这其中每一次的争议与讨论,其实都是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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