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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决拆迁根本问题的征收条例草案第二稿

(2010-12-15 21:56:11)
标签:

征收条例

草案

第二稿

拆迁

王令律师

杂谈

分类: 唠叨时评
知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很费劲的找到了它.整体感觉第二稿比第一稿有所进步.然而仔细审读了第二稿,感觉仍然无法解决能否拆与怎么补的问题.而不解决这两个最关键的实质问题,其余恐怕是空谈.

    从立法技术看,这份稿件依然遮遮掩掩.虽然, 法制办在其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介绍此稿出台的艰辛,譬如” 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通过征求意见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可是,我依然对此抱有疑问.我真的不明白,在这参与讨论的1070人中,有多少代表了广大的被拆迁人或是草根民众,甚至我不明白在这1070人中,有谁是民众的代表?我也不明白,为了第一稿熬夜写出并寄出的意见,法制办到底有没有收到?

    从法制办说明中阐述的立法指导思想看,我更是惶惶.法制办说明表述"如何更好地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修改条例的出发点和目的。”真的,我是真的惶惶.第一, 我国的公文行文向来考究,从来都有先后之分,这种行文方式行为让我想起了著名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值得思虑的是,究竟是工业化城镇化重要,还是维护民众合法权益重要?第二,法制办究竟有没有弄清楚当前因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单纯是拆迁民众反对城镇化工业化吗?不!民众反对的是赤裸裸掠夺,是把老百姓的钱装进开发商的口袋!这也就是前文提及的能否拆与怎么补的问题.如果拆迁矛盾的根源都定位错误,这样指导思想下的立法,真的让人惶惶.

    而回归能否拆的问题,实质的争议无非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肯定法制办的第二稿比第一稿有所进步,但我们依然在其说明看到了令人惊心的词句.譬如"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又譬如"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恕我直言,危旧房改造/旧城区改建,实在是为房地产开发留下了一个大大的后门.不说其他城市,就以北京为例,有几个危房改造项目不是房地产开发阿?而且,危房自有权利人进行改造,若危害安全,政府亦可按照现行法规去强制拆除或改造.至于旧房,政府凭什么将其改造权利收归政府?况且,何谓新,何谓旧.建成不到几年的房子被拆除,在当今也算不得什么新闻了.实质而言,有史以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凭借房地产开发实现了强国梦.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加上否定性条款.不需要多,只需要加上一句"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牟利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即可.

    具体到怎么补的问题.第二稿比第一稿是有进步.但是第二稿仍未具备足够的操作性,以避免现实侵害被拆迁群众的危险,无论是在货币补偿方面还是在产权调换方面.

    例如, 草案第二稿第十六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条规定貌似不错,却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性.什么是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是由估价机构确定.不要忘记估价机构依然拿着开发单位的钱,遵从政府机构的管理.这种现实没有改变,我真的不敢把公平拆迁合理补偿的希望寄托在评估师兄弟的身上.(抱歉评估师兄弟们,不是对贵行业有偏见,实在是见了太多足够颠覆正常思维的估价报告).而且,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采取制定区位价的方式加以规避上述条款.还需要提到的是,拆除了旧房,按照旧房补偿,被拆迁的人只怕就买不起房了.这样公平吗?如此条款还不如07年修改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6条,至少那个条款还确定是按照新建商品房价格确定补偿数额.

    还例如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什么是就近地段?这条规定,运用术语造就了极大的陷阱,体现在安置地点.例如把北京城内居民数以万计迁往城外,是该地方政府的既定方针.城外也可以是就近吧,反正话语权是在地方政府.为什么不换成同类地段呢?各地不都对土地划了地段吗?

    能否拆?如何补?这对双生兄弟,才是化解拆迁矛盾的根结.除此之外,叫拆迁还是叫搬迁,政府强制拆迁还是法院强制拆迁,无非都是噱头罢了.在当前形势下,在目前法院人事财政等等都听从于政府的情况下,第二稿废止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又有什么好炫耀的真正亮点呢?

    而回归原点,又有疑问,参加立法讨论的1070人中,究竟有没有开发商的代表或者拆迁办的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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