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法律援助案办案手记之二
(2009-03-31 15:58:51)
张剑于2008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经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本溪市看守所。
2008年7月6日,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依张剑母亲白艳娇的委托来到本溪会见张剑。7月7日下午我们来到明山分局并根据明山分局预审科李姓负责人的要求,将会见犯罪嫌疑人介绍信、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按负责人的要求交给分局的内勤人员,并被告知等负责人开会回来后会立即上报,是否批准会打电话通知。下午五时,我们主动联系预审科负责人,负责人告知我们此案案卷退回到东兴派出所补充侦查,要求我们和东兴派出所联系,明山分局在没有案卷的情况下不能安排会见。
7月8日上午,我们来到东兴派出所,所里负责人称该案目前已经补侦完毕,下午一点半会送到明山分局,派出所无权批准及安排会见,如需会见可直接到明山分局预审科联系由分局安排会见。下午,明山分局预审科在向东兴公安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表示:根据新《律师法》及本溪市执行新《律师法》的规定(6月26日生效)的规定,由于本案不涉及国家机密,从7月9日开始律师可不经侦查机关批准,直接至看守所进行会见。但至7月8日17时30分,明山分局突然电话通知我们本案将转移至本溪市公安局侦查,本案案情有变,口头通知暂时不能会见。
7月9日上午,依据本溪市执行新《律师法》的规定(6月26日生效)的规定,我们前往本溪看守所,要求根据安排会见。看守所警官查验我们的证件和委托手续后示意我们填写提单。在填写的过程中,看守所的警员电话联系了明山分局预审科的负责人后,突然以案件涉密为由告知我们不能安排会见。上午十一时,我们到本溪市公安局反映情况,并递交了《关于保护律师会见权的紧急报告》,市公安局负责人接受材料后告知我们等待通知。下午,我们就明山公安分局不予安排会见的事到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常委会门卫首先查验我们的身份后询问我们有何事反映,告知后门卫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我们进入,经过再三交涉门卫以我们站在门口影响门卫工作为由并且动手推搡我们一行中的一位律师。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门卫才不得不电话与常委会的负责人联系,给我们放行。此后我们又带着这份《紧急报告》来到本溪市政法委,希望政法委能对明山公安分局不予安排律师会见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和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政法委负责人收下我们的材料,并作了相应的记录,并告知他们已经接到两起外地律师不能顺利会见的反映材料。负责人表示将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贯彻落实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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