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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表达的遗憾

(2007-03-31 11:52:21)
标签:

高莺莺

案件

律师

   王才亮律师在封闭开会。无法正常上网和接听手机。我想我没有权力代他发表一些言论,他的看法可以等他三天的会议结束后自己发表。所以,我用我的博客谈一些自己关于高莺莺事件的看法,和自己所知道的事情。我想,这是我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个博客本来是停了的,确实为了表达一种不得不表达的遗憾。
   首先,我必须谈一下,我们接高莺莺案件的始末和一些最初的想法。高案报道出来之后,举国关心。但是,没有想到随后把高莺莺的父母以伪证罪和诬告陷害为由限制了人身自由。这个事件发生在我天津被打事件之后。后来,有高家的亲友找到了我,但是当时我天津事件没有处理完毕,身处敏感的漩涡。我担心自身的敏感性影响到高案的办理,最终给高家带来新的不利。所以,在此后的高莺莺父母的刑事案件中,我并没有涉足办理。而是由我的同事在全力办理。所内在讨论为高家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的时候,只是希望能够尽力帮助高的父母能够享受到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利,获得公正的待遇和审判。可以这么说,我们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尤其避免了对高案有先入为主的概念,更希望以一种中立的法律人态度办理此案,避免因主观倾向带来的办案偏差。而在决定对其实施完全的法律援助的时候,我是感谢于我的同事,感谢于他们能够不计较自己的名利、劳动和实际的金钱付出,纯粹的去做一件事情。所以,此后的所有差旅费用和一切费用,都是由我们自己承担的。
   诚然,我们并不是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所,我们所做的更多是拆迁、征地等行政专业领域。但接受这个案件,我们认为是我们法律人应该做的,是大是大非面前作出的我们的选择。我们也始终欢迎和其他刑事法律专业的律师共同为促进此案的公正审判而努力。接受这个案件,以及博客的浏览率的问题,都不会给我们所带来任何的经济收益,因为专业服务领域不同,我们从未有改做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想法。而据此前的初步了解,如果要全过程办理完毕,要接近十万元,年前的时候,有个统计我们的支出目前已经超过五万。之所以这么具体的解释,是因为对于此前一些网友在博客上发表的不负责的言论,我唯有表示深切的遗憾。无论如何,以一己私利的观点来推断我们的初衷都是不负责任的。
   其次,才良所接受委托后,先是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高莺莺母亲陈学荣提供法律帮助,后陈学荣被无罪释放。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接受了高父的委托,尽责的履行了律师的职责,包括为其申请重新鉴定。但很遗憾,鉴定申请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达获得批准。
   我们在知悉检察机关已经移送起诉后,立即派出两位合伙人律师前往襄樊,准备查阅案件复印相关材料,并给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但据与前方办案律师联系,在昨天,在前方律师已经取得高天虎亲属的委托书,并前往看守所会见高天虎期间,高天虎表示此前已经有某某机关、某某机关、某某协会推荐的几个律师找过他了,主动要求为其辩护,但高已经拒绝了。高父同时拒绝包括我们在内的任何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为其辩护,坚持自辩,坚持无罪。
   先是我们19号联系了检察院没有获知移送起诉的情况,随后有好心人通知我们高案已经移送,随后王才亮律师博客发贴,随后我们的律师立即去了襄樊,随后高天虎毫无征兆的表示拒绝委托辩护人,坚持自辩,王才亮律师的博客一夜之间出现了诸多怪相。我不想揣测这过程中是否有着我所不知道的原因和行为,因为我总不希望把人性想的那么灰暗。我们对此不得不表示深切的遗憾,因为律师的法律知识恐怕不是当事人自己所能代替的。然而,对于高父的这个决定,我们无力改变,只有尊重。
   我还要表达的是对一些网友的观点的遗憾。对于我们的批评,我们向来是接受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但是,如果由批评而到谩骂,我们是无法接受的,这并不能理解为善意的行为,也不能体现国人的素质。而且,我近来很少上博客,但却发现在王才亮律师新的博文评论中出现了署名王令律师和王才亮的评论。我们认为假冒别人名义发布消息的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需要加以谴责。
   最后,我需要表达的是,无论是我个人,还是我的同事,包括很多人,相信都会一如既往的关心这个案子,关心它是否朝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发展。如果高父有需要,我们随时愿意接受他的委托,为他得到公正审判而努力,为真相大白而努力。因为,我们始终坚信正义是这个社会前进的首要基础。
   顺祝网友安康。本博继续休博,博主拿起钓竿,继续水中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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