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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专著中质疑野蛮拆迁为何成被告?

(2006-04-29 21:08:52)
分类: 拆迁之痛

拆迁律师专著中质疑野蛮拆迁为何成被告?

关于武汉祥泰公司及姚世祥诉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说明

这是国内首例因法学研究被被告名誉侵权,也是首例拆迁纠纷引发执业律师被告名誉侵权案。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代理多起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但首次因在专著中质疑野蛮拆迁进行学术研究却成为被告,迫不得已,将本案的相关事实公之于众。

一、拆迁案情简介

2002年,武汉市武商集团职工黄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称,她们所居住的宿舍区遭到野蛮拆迁,断电断水,门窗被砸,楼梯被锯,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2003年初,她(他)们辗转找到我反映情况并求助,春节后利用出差办案的机会到现场察看,方知属实。该片小区除武商集团的住宅楼外,还有湖北省外运公司等单位的住宅楼,多为80年代未到90年中期所建。由于地位黄金地段且交通方便,而所获补偿价极低,不可能在市区购买相同水平的房屋(这片住宅邻近在建的市广电中心大楼,不知何故突然宣布以广电中心大楼建设为由跨过马路拆迁。实际至今,广电中心大楼已矗立,而被拆迁的地方仍是空地)。补偿不合理加上方法简单,拆迁公司暴露身份是在律师介入之后,此前搞拆迁的人都自称是江汉区政府拆迁办,群众很不满意。至2003年初,仅武商集团就有46户住宅未签协议。在没有裁决机关裁决,也非执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一下,拆迁公司于200348日至614日乘被拆迁人上班家中无人或只有老人小孩的情况下,破门入室搬走财物,拆毁房屋,其530日下午的那一次当即被群众发现,报110,并发现有当地派出所外勤在配合拆迁公司。对此,群众多次报案不被受理。623日被拆迁人遂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此时房屋已毁,家中财物不知去向。武汉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指定江汉分局调查于828日作出回复。而被拆迁人方面如诉状所说是在926日才由江汉区法院下执行裁定,而此时房屋早已被毁。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17条的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先经拆迁主管机关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却是由“江汉区政府委托武汉祥泰房地产公司拆迁”其中530日的那次“派出所按江汉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到现场维持秩序”见公安机关的《复议回复》,违法拆迁十分清楚。由于某种原因,被拆迁人到中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指定另一区法院审理,二审被控制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的结果见判决书,而非祥泰公司所说的被拆迁人没有上诉。且被拆迁人二审败诉后至今还在申诉,因为,既然不是法院强拆,也不是政府强拆,拆迁公司强拆就涉嫌犯罪,但至今无人处理。

二、所谓“侵权”案情简介

祥泰公司的诉状讲了两件认为我对他侮辱和诽谤的事实。

第一,在《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一书的第十个问题中的第四节环境侵权问题中“严重歪曲事实,对原告单位进行侮辱和诽谤”,但祥泰公司的诉状却没有否认其对被拆迁房屋“玩起了下三滥的手段”之事实:剪断输电线路;切断自来水源;在已搬起的住户地板上、墙壁上打洞;拆坏楼梯等等,所以,我说这些行为是“下三滥”尚属客气话。难道做了坏事,还不能让人评述吗?。

第二,在《拆迁管理和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一书中引述黄艺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祥泰公司却不敢否认其在200348日至614日在没有订立协议也无行政裁决的情况下乘被拆迁人上班不在家搬东西拆房屋的“拆迁”事实。一个拆迁公司有什么权力侵入公民家中搬东西,砸房子。即使武汉市中级法院也不敢说区政府委托祥泰公司拆房搬东西的行为合法,只是否认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说区政府无拆迁管理职能,驳回群众的诉请。

祥泰公司此次起诉是有背景的。在党中央、国务院严肃处理嘉禾非法拆迁事件后,国内的非法拆迁活动有所收敛,违法拆迁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抑制。但去年下半年以来又有抬头之势,野蛮拆迁还没有得到完全杜绝。接到该诉状以来,我担心的并不是自己成为被告,更大程度上我担心这是违法拆迁情况反弹的一个信号,担心违法拆迁进一步的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而祥泰公司在个别人的庇护下,其违法拆迁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处罚,故对作为反面典型一直不平,此次起诉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作为学者,在研究法理引用案例是正常的科研行为,且书中所述事实全有出处,同时我在《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实务》书中引用黄艺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也全文引用了公安机关的《复议回复》,完全是研究之需要,何来侵权?

对本案,我将尽力去捍卫学者的自由,捍卫法律的尊严。今后对违法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的丑恶行径,我将继续研究并发表我的意见,为民主、法治的中国贡献我的微薄之力。虽然,我曾应中央电视台之邀,与樊崇义教授一起分析过武汉市法院系统腐败的问题,深知其中的怪味,也知道我在武汉办案时,有人放话要放倒我,但我决不害怕打击报复,因为我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义总是要战胜邪恶,党的执政为民宗旨总是会落到实处的,谢谢各位的支持!

 王才亮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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