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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动同事偷桃子丧命-又赔偿30多万元

(2024-07-09 19:14:23)
标签:

桃子

溺水

分类: 说案论法
2019年7月17日凌晨,夏某在公司值夜班时离岗外出,约朋友方某一起去附近的农田偷桃子和生姜等农作物。在偷盗中,夏某不慎坠入菜地中央的池塘。方某施救无果报警求助,警察赶到时,夏某已溺水身亡。
夏某家人向夏某所在的公司、池塘所在地村委会及方某直接索赔未果,便将三方都告上法院。夏某家人主张: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黄岩所在公司对于员工离岗不知情,请假制度不健全,没有尽到完善的管理义务。某村委会未在涉事的池塘周围设置护栏、警示牌或路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方某是夏某偷盗的同伙,相互之间互有义务,方某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手段对夏某进行救援。
某公司辩称:盗窃不受法律保护,夏某是擅自离岗外出,并未与公司管理人员请假,公司没有责任。
某村委会辩称:夏某盗窃农作物时溺水身亡,其后果应自身承担。涉案的池塘位于菜地正中央,供村民灌溉之用,没有路通往池塘,正常人不会走到池塘里的。法律没有规定,为了小偷的安全,村委会应提供照明设施和防护设施。
方某辩称:事发后我已积极施救并报警求助,尽到了相应职责。夏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因偷农作物不慎滑水溺亡,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无视在水池旁边行走的危险性,忽视自身的生命安全,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某村委会在农用地中间设置水池用于农田灌溉,不是游玩观赏景点,也不是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村委会没有在此处设置防护围栏等安全设施的强制性义务。夏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已去过现场(踩点),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某公司作为夏某的就业单位,无法限制夏某的人身自由,也无法提前预知夏某外出后可能从事危险的活动。夏某擅自外出偷盗,溺亡事故发生在公司管理区域之外,公司对夏某的死亡事故没有过错。
方某作为和夏某一起偷摘农作物的同伙,未充分预见到实施偷盗行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劝阻夏某实施危险的违法行为。在夏某滑落水塘后,也未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其对夏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经过,酌情确定方某承担夏某的死亡损失的25%。
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06132.38元。驳回原告夏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非常有意义的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夏某私自离岗与方某一同外出偷盗,因夜间失足落入农田中间的水塘溺亡,这是案件的基本事实。
夏某家人索赔的理由有的确实荒唐,有的有一定道理。夏某家人索赔事项中的荒唐有两点:
一是要求夏某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夏某上班后,没有请假外出偷盗溺亡,是公司的管理不当造成的。其家人认为:如果公司有了健全的请假管理制度,就可以避免夏某的私自外出。
夏某家人的这个索赔理由极其无理,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老百姓所说的那样“沾边赖”。
夏某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私自外出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是明知,即使公司对夜班人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无法阻止夏某的私自外出,这是最基本的事实和道理。因此,夏某家人的此项索赔理由,是在明知是非的情况下,以一种“赖诉”方式向夏某所在公司施加压力,企图达到一定的索赔目的。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会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将就接受一些劳动人事争议的索赔。夏某的家人也是这样,俗话讲:“能哭的孩子多吃奶”,实际上就是这个效应。但夏某所在的公司坚持了原则,没有接受就种“赖诉”,法院自然也不会作出对夏某家人有利的判决。因此,法院认为:夏某就业的公司无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无法预知夏某私自外出偷盗,夏某溺亡事故发生在公司管理区域之外,公司对其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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