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享有转继承权

(2024-06-29 14:34:05)
标签:

继承

兄弟姐妹

分类: 法律研究

前些时间,笔者发表了一篇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因享有转继承权,他的妻子欲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全部过户给自己时,登记机关要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签字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导致被继承人的妻子花了两笔钱才将原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此文发表后,有些读者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享有的转继承权不理解,认为法律的如此规定,损坏了家庭的亲属关系。其实,是这些人对转继承权不理解的原因所致。
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属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转继承权则比较特殊,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开始继承前,以父母身份的继承人又死亡的,才会发生转继承现象。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健在,其父母则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并享有继承权。
如果被继承人父母是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被继承人父母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便会发生转继承。也就是说,父母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他(她)的子女享有转继承权。就像笔者那篇文章介绍的那位老人,她儿子先于自己死亡,她自然享有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由于母亲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她儿媳准备分割丈夫遗产前,发生了婆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这时,婆母的其他四个子女就对婆母应该继承的那份遗产享有转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妻子想过户房产必须征得丈夫的兄弟姐妹的同意。
被继承人的两个哥哥没有放弃母亲死亡后发生的转继承权,两个嫂子反对丈夫放弃转继承权也是有效的民事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的两个哥哥未征得各自妻子的同意,不可以轻易放弃转继承权。如果两个嫂子不同意放弃转继承,两个大伯也无法给弟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最后,被继承人的妻子拿出20万元给哥嫂,实际上是两位大伯哥应当享有的转继承权利。
有人提出,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先去世,公婆是否享有继承权呢?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死于继承人之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又死亡,其生前没有放弃继承。所以,如果父母先于儿子死亡,父母不享有对儿子的遗产继承权,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有人问:转继承关系是不是代位继承?有人对兄弟姐妹的转继承权不理解,认为他们不该享有转继承权利。
在正常情况下,兄弟姐妹属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会继承。转继承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开始分割前,继承人(父母)又死亡的,就会发生转继承现象。这个转继承权利,是继承人(父母)应该继承的那份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像本文中那位婆母,她儿子先于自己死亡,婆母自然享有对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利。由于婆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当死者的妻子想要以继承方式取得丈夫的遗产时,发生了婆母在实际分割遗产前死亡的情况,婆母的其他四个子女就享有转继承权。死者的妻子想过户房产必须征得丈夫的兄弟姐妹的同意。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原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兄弟姐妹就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就没有人可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则要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民法典》的新规定是: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本人没有子女,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财产,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在其直系亲人中得以延续,以彰显法律对私产的尊重。也就是说,《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今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这种代位继承有几个特点:
(1)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只要存在子女的直系血亲,不论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是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或是再下一代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均可代位继承,而不受辈数的限制,但必须是递次代位继承,而不能隔代进行代位继承。
(2)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利相同。代位继承适用于养子女及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根据养老育幼、照顾弱者原则可以多分得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代位继承人也可以多分得一些遗产。
(4)代位继承的前提是代位继承人与被代位人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是不同的继承法律关系。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制度.只有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发生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该直系血亲不受代数的限制;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若继承人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死亡,按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不适用代位继承。

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qvj2lq49k0/ad6988074dc54fd8817b3588e2373520~noop.image?_iz=58558&from=article.pc_detail&lk3s=953192f4&x-expires=1720247603&x-signature=t7UgIGYKy1UeEbsNkLmBkZ9yiuE=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转继承人不直接参与到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之中,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制度;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死亡时间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转继承中,转继承人的范围则远大于代位继承,在被转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被转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为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同时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有人问: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是否可以规避转继承呢?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一般情况下,只有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其他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利。即使其他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也不发生转继承。
有人认为:“《民法典》的转继承规定,不利于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维护,”是不对的。法律之所以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做出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更好地稳定家庭关系的和谐。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父母享有的继承权是必须要保护的。既然父母享有继承权,他们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的子女享有转继承权是应该得到尊重的。法律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平,而不会考虑个别人的内心公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