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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理解与时效计算

(2024-05-31 16: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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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解除

分类: 说案论法
合同解除权的理解与时效计算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达成的协议,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人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研究,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发生歧义的词汇和用语的表述,要反复斟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歧义理解和冲突,导致合同履行中对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有些民事合同,当事人会设定合同的解除条款。合同的解除条款设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必然要涉及到各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解除权约定不明,就可能引来麻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有三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只要解除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利即时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期限,自解除事由发生后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利的解除权消灭。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对方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一种是要求解除权消灭。即在解除权行使有效期间内当事人没有要求解除合同,则无权在期满后提起解除权。如果单方面提起解除权,对方有权予以拒绝。另一个后果是当事人没有在解除权期满之前提起诉讼,其诉讼权利也随之消灭。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解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虽然依法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可以解除合同,但主张解除合同一方如果没有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则等于未主张合同解除。如果主张解除合同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或者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合同解除。
如果合同的另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各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而发生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权时,以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后果,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而处理不同。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终止履行合同需要结算或处理善后的,应该正常结算。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支付货款或者订金、定金,则应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相互返还,结清双方的往来。
2、合同解除后,已经部分履行或完全履行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双向返还各自已经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状,则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因解除合同导致一方损失,则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3、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两种不同情形。如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可以免责,则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4、签订合同时如果一方有担保人,解除合同时,担保人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约定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除外。

合同解除权的理解与时效计算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具体有三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解除权。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催告后合理期限,现行法律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但在某些合同中有零散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由于合理期限是一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在合理期限的确定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可以根据纠纷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同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不同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3、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解除权,关键是解除合同的事由何时发生,对方当事人何时知道的判断。解除权消灭的事由可以行使期限届满而消除;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如果解除权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示对解除权的放弃,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予以准许。如果解除权人知道自己享有解除权,仍然请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放弃解除权。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应自动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接受承租人预付了下一年度的租金,就属于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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