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伤亡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受到伤亡一方是他人侵权行为导致的,或者是在他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范围内受到伤亡,可以起诉侵权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赔偿。如果伤亡的一方不是他人侵权造成的,或者不是在他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区域因自己过错造成的,则不可以要求赔偿。
中国裁判文书网有一案例:鞍山的周某和徐某有一天请外地来的朋友喝酒,三人喝酒期间,外地来的朋友提议:想办法弄只大鹅吃。
外地朋友睡觉后,周某和徐某骑上摩托车出去弄大鹅。两人发现路上有一只大鹅,周某负责骑摩托车,徐某负责抓鹅,鹅的叫声被鹅的主人梁某听到了。
梁某骑摩托车尾随偷鹅人,他给弟弟打电话,让他抄近路去拦截偷大鹅的两个人。周某驾车,载着徐某抱着偷来的大鹅正往回走时,一辆摩托车突然横在面前堵住了去路,后面也有一辆摩托车正疾驰而来。
徐某一看情况不妙,跳下摩托车扔下大鹅撒腿就跑,周某被梁某的弟弟一把按在地上,没有任何反抗。梁某一边报警,一边骑摩托车追赶徐某,徐某慌不择路跑进了农田里,他一不小心掉进了农田里的一口枯井里。警方赶到后联系消防队员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努力,才把徐某打捞上来。徐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他是掉进枯井窒息而亡,排除了暴力致死的可能。
警方经调查后确认梁某的行为没有违法,对梁某不追究任何责任。
徐某的家属认为,徐某的死亡与梁某的追赶行为有直接关系,徐某掉入枯井后,梁某没有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导致徐某窒息死亡。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便把梁某起诉到法庭,向其索赔35万元。
这是典型的恶人先告状的无理索赔,周某和徐某盗窃大鹅的价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盗窃他人财物行为。徐某是因盗窃逃跑失足落入枯井而窒息死亡,过错完全在于自身。徐某的家属却认为:人死有理,应当由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梁某认为:在自己追赶徐某的过程中,二人没有身体上的接触。且徐某落入枯井也不是自己对他逼迫的结果。且警方已经调查确认:周某被梁某哥俩按倒时没有进行反抗,徐某扔下大鹅后逃跑也未与梁某兄弟发生身体接触。因此,梁某不承担法律责任,不予刑事立案。而周某盗窃梁某的大鹅,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周某治安拘留10天,罚款500元。徐某虽然也构成盗窃违法行为,但因其已经死亡,不予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徐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仓皇逃跑时因慌不择路,不小心掉进枯井窒息而亡。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盗窃他人财物和逃跑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即其落井窒息死亡的责任完全在徐某自身,梁某没有责任。梁某骑摩托车追赶徐某并不违法,他追赶徐某的目的是想把偷盗自己财物的人抓获。徐某掉进枯井窒息身亡,这是梁某无法预见,也无法规避的后果。
最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驳回了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梁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近几年,经常发生无理索赔案件。而许多无理索赔案件的发生,都是索赔人基于自己是受到伤害或者造成损失的一方受害人,至于自己的损失是谁的责任造成的,索赔人并不考虑。他们只看事件的后果,而不看事件发生的原因。这种诉讼索赔,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赔偿的依据是受害一方的损失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受害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律上将这种侵权责任,确定为过错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这条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不管有无过错,只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才应该予以赔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种赔偿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受到损害一方的损失赔偿并不是根据损害结果来确定的,而是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无过错或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来确定的,如果损害后果是在某个区域或群众活动中造成的,则由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经营管理者或组织管理者的责任来确定的。本文中的徐某落进枯井窒息死亡只是损害后果,这个损害后果是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被人发现追逃时,因自己荒不择路而摔落到枯井中死亡。徐某盗窃被发现逃跑失足落井是“因”,窒息死亡是“果”,因此,梁某的追逃行为与徐某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徐某家属明知死者是盗窃,是人人痛恨的小偷,反而要求被盗窃的失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既输官司又丢人就是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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