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汇款给被执行人,法院冻结后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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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帆在去省城办事的途中,接到客户王长丰的电话,他说:“张总啊,你们的订单我已经收到了,因这批货值较大,我得先购买原材料,你们先给5万订金我才能发货。”
张晓帆说:“这个要求不高,你把收款账户发来吧。”
张晓帆很快就收到了王长丰传来的收款账户,他打开手机银行开始汇款,他在手机上打开工商银行的汇款功能,找到汇款人王长丰的名字,点击了一下,将其账户信息自动填写在汇款栏目上。然后,他把汇款数额填写完毕,便按下汇款按钮。这笔货款即时汇走了,即时到账。张晓帆在汇款过程中,由于车子比较颠簸,他没有仔细检查汇款的账户信息。
张晓帆到了省城后,他让司机把车子停在一客户公司的门口,自己准备上楼办事。这时,王长丰又打来电话,说:“张总,你的订金没有打过来,我无法给你发货啊。”
张晓帆说:“我刚才在车上用手机银行给你汇款,是即时到账的啊。”
王长丰说:“张总,你再核对一下,我确实没有收到。”
张晓帆立刻止住脚步,打开手机银行界面找到汇款记录。他一看汇款记录,不由地拍了一下自己的脑门,说:“怎么搞的,汇款还点错人名了。”
原来,张晓帆汇款的时候,对收款人不是一个字一个字填写的,而是在已有的汇款人记录界面上点击人名后自动生成的。王长丰的名字和王长禄的名字排在一起,自己点击王长丰的姓名时,因汽车颠簸的原因,一下子点到了王长禄的姓名上。自己粗心大意,没有核实账户信息,结果把钱汇到了王长禄的名下。王长禄是自己的另一名客户,最近他的经营效益不大好,在法院打好几个官司。
张晓帆赶紧给王长禄打电话,电话接通以后,张晓帆说:“王老弟,刚才我给山东的王长丰汇款,不小心把人名点错了,钱汇款到你的银行卡上了。麻烦你动动手,给我转回来吧。”
王长禄说:“张总,你这5万元钱恐怕是肉包子打狗,要不回来了。”
张晓帆问道:“为什么啊?”
王长禄说:“张总,我不瞒你,我快破产了,所有的账户全让法院查封了。你的钱只要进到我的银行卡里,恐怕就会被法院冻结或划走的。”
张晓帆着急了,说:“你赶紧向法院声明啊,那是我汇款汇错了。”
王长禄叹了一口气,说:“张总啊,我说的话法院能相信吗?你还是自己来向法院说吧,我给你证明。好使不好使我可没把握。”
张晓帆赶紧上车,对司机说:“事不办了,马上回东华。刚才我把给山东客户的订金打款打错了,打到了王长禄的账户上。”

司机急忙往回开车,下午四时,在法院下班前张晓帆找到了执行法官刘成。张晓帆说:“刘法官,你正在执行的王长禄工商银行尾号4852的银行卡上今天汇入的5万元,是我给山东客户王长丰的订金。由于乘车的时候没有核对汇款信息,误操作把钱汇到王长禄的账户上。我可以提供汇款信息,也可以请山东的客户王长丰及王长禄本人证明这件事情。请法院考虑我的情况,把这5万元给我转回来。”
刘成说:“张总,你的要求我无法办理。因为钱不是物,我无法判断汇入执行账户的钱就是你误操作造成的。这笔钱我们已经划到了法院的执行账户上了。”
张晓帆说:“我提出异议行不行?”
刘成说:“你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能否支持你,我不好说。根据我的经验,你即使提起了执行异议也得被驳回。”
张晓帆没有办法,只好给山东的王长丰又汇了5万元钱。他当天晚上找律师写了一个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第二天一上班就递交给了法院,法院当天就驳回了张晓帆的申请。张晓帆立刻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经过审查后,驳回了张晓帆的复议申请。
张晓帆以为是自己请的律师水平低造成的,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一位资深的老律师,把自己的想法和相关证据交给律师审查。律师看过材料之后,向张晓帆讲了一番道理。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涉及不同当事人的权利冲突,法院必然要本着谨慎原则,对案外人所提理由加以严格审查。对当事人所提的权利保护请求,法院既要维护法律规则的稳定与权威,还要维护交易制度和规则的严谨性,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依法裁判。尽管,张晓帆把钱汇给王长禄的行为是误操作造成的,把应当给别人的钱汇款到被执行人账户上,既不是张晓帆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王长禄本人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张晓帆只能要求王长禄返还5万元钱,而不能要求法院将已经执行的钱返还,除非有法律规定或明确的司法解释才可以。对于货币的转移效力,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也就是说,钱在谁手里就是谁的,而不能认定错误汇款后的钱属于汇款人所有。汇款在到达被执行人账户之时,即发生货币的转移效力。

由于王长禄收益的5万元钱没有法律上的适当理由,对于王长禄来说,他账户上收到的5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案外人张晓帆享有的是不当得利之债,可以要求王长禄返还。由于货币的属性原因,张晓帆误操作把5万元汇到王长禄的银行卡上,就意味着王长禄欠张晓帆5万元钱,这笔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张晓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法院支持了案外人针对错误汇款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就相当于赋予此种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就会违背普通债权之间权利平等的原则。所以,法院驳回张晓帆的执行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张晓帆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王长禄返还取得的5万元不当得利。王长禄现在处于即将破产的边缘,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可能一时无法实现。但张晓帆也应该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将来有可以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法院执行或者参与对王长禄相应的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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