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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2017-01-12 16:01:19)
标签:

雇主责任险

工伤保险

保险

赔偿

分类: 保险实务

王小明所在的公司曾为包括王小明在内的所有员工投保过雇主责任险。四个月前,王小明因为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中的相关约定,向王小明理赔了17万余元费用。鉴于王小明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却又由于公司没有为王小明办理工伤保险,导致王小明无法向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王小明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认为,其已经为王小明投保雇主责任险,就没有必要为王小明重复办理工伤保险,王小明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也就意味着王小明的损失得到了弥补,自然也就不能再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即王小明无权获得双重赔偿。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王小明有权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雇主责任险是一种盈利性质的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投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当职工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工伤保险是一种不以赢利为保险目的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而单方面强制确定并实施,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参加,目的在于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能够对职工及遗属提供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其根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简而言之,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

另一方面,公司仍需对王小明给予工伤赔偿。王小明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雇主责任险理赔,只能意味着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履行了保险合同,并不等于王小明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也不等于王小明自始便失去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相反,公司同样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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