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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判决——割耳母亲被“原谅”(修改稿)

(2007-10-11 16:10:10)
标签:

割耳母亲

心理分析

分类: 新闻分析

  近日,轰动一时的母亲割掉女儿双耳一案有了结果。花都法院少年庭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了终审判决:
  考虑女儿已原谅了母亲,而长期关押她对其受害女儿今后的成长不利,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没有什么大问题。但这也恰恰表明,我们的法律体系对父母伤害孩子的暴力情况认识不足。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而刑法有以下条款。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这两个条款可以成为给割耳母亲陈某量刑的重要依据,接下来的关键点就是女儿晓俊的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了第234条款所说的“严重残疾”。
  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七级)、严重残疾(六~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而按照相关法律,“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属于七级残疾。也就是说,晓俊的受伤害程度是“重伤”,但没达到“严重残疾”的地步。所以,陈某的量刑,应在3~10年之间,而终审判决取的是3年。
  又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如果有悔罪表现,并且法官如果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最终,终审判决取的是5年缓刑。
  这是一个两步走的过程,而且每一步均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第一步是,3~10年有期徒刑中该取那个数值,最终法官取了最轻的3年。必须取这个最轻的量刑,才有缓刑的可能性。
  最终结果就是,尽管陈某割掉女儿双耳并将其冲进马桶的行为震惊全国,但她仍根据我们的法律获得了3年有期5年缓刑的最轻程度的法律制裁。
  如果说,晓俊作为女儿,从情感上“原谅”了母亲。那么,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从法律上“原谅”了这个残忍的施暴者。
  明白了我们的法律体系,我对这一判决结果自然没有了意见,但这个结果仍令我不寒而栗。
  因为这很容易给人这种感觉:做父母的严重伤害了自己的孩子,可以轻松逃脱惩罚。

 

孩子很容易原谅父母
  给陈某缓刑五年的条件是“悔罪”,而说到悔罪,我记得以前的一篇报道很详细地披露了陈某及丈夫赖某事发前后的态度,非常恶劣。
  第一,亲友们表示,陈某割掉女儿的双耳,根本原因是陈某不愿让女儿上学而女儿偷偷去上并赢得了同学和老师的支持。
  在我看来,割掉双耳显然有明确的心理含义——“你不听话,所以我割掉你的耳朵。”
  第二,事发后,晓俊得到了亲戚的照料,而陈某则辱骂这些亲戚,还称“绝对不让她读书,如果她再读书,我就砍死她”,“我就不让她过上好日子,谁能把我怎么着?”
  第三,父亲赖某拒绝给女儿做治疗,一开始表示没钱,后来则承认,钱已给了妻子,她坚决反对做手术,“如果她知道她要做手术,肯定会出人命!钱是绝对拿不出来的。”
  这三个细节让人怀疑陈某的“悔罪”。当然,在法律的重压下,“悔罪”是不难做出的,但依我对人的了解,我难以相信,这个妈妈会产生后悔的情感。
  先是反对女儿读书,接着把“不听话”的女儿的双耳割掉并冲进马桶,最后又阻拦治疗并威胁“砍死她”,这样一系列的恶劣言行,最终却收获了法律的“原谅”,这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至于女儿对母亲的“原谅”,这是很容易理解的。所有的孩子都渴望得到父母的爱,在一些病态的家庭,不管父母多么残暴多么不合格,孩子一样会有这个渴望,并且越得不到就越渴望。为此,他们愿意付出许多,“原谅”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
  譬如,一个3岁的孩子,如果妈妈先暴打她一通,然后说爱她,那么这个孩子会真以为,虐待就是爱,爱就是虐待。等长大后,她甚至对母亲都恨不起来,甚至会把母亲描绘得像天使一样。
  但是,她会把这个逻辑转嫁到自己的孩子或其他弱者身上,她会扮演妈妈曾扮演过的角色,虐待自己的孩子或其他弱者,而她却会坦然地说,她多么爱这个被她虐待的人。
  这就是珠海女子魏娟5年如一日虐待她的小保姆的基本逻辑。那个小保姆被虐待得那么厉害,但她被救出来很长一段时间,都不曾表达过对魏娟的恨。假若她是魏娟的女儿,让她“原谅”母亲,那是最容易不过的事了。
  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一个成熟的国家,如果一个被父母虐待的孩子对法官说,他原谅了虐待他的父母,那么,这个国家仍会追究其父母的法律责任。
  据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母女之间的,有别于社会上的暴力犯罪。
  这里面隐藏的一个逻辑是,家庭内的暴力事件,比社会上的暴力事件危害更小。这一逻辑是一个误解,要知道,世界上最可怕的事,常常发生在家里。我认识的几名做司法鉴定的朋友说过,在广州,走在大街上也比走在家里更安全,因为病态的、暴力的家庭太多了。
  现在,差不多每天在新浪网都会看到男人杀死妻子或恋人的新闻,这是否可以说: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配偶之间的,有别于社会上的暴力犯罪。然后,就可以轻判这些案件了?
  家庭中发生的暴力犯罪,和社会上的暴力犯罪,其本质是一回事,而危害更大。因为,家庭的暴力犯罪一旦暴露,那经常意味着,暴力已延续很久了。
  并且,有无数的例子证明,那些最终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分子,譬如邱兴华、杨兴海和董文语等人,他们首先是在家中受了伤害,最终不过是将在家中所受的伤害转嫁到社会上而已。
  所以,我们应该对家庭犯罪更重视才对,而不是彻底的原谅!
  我想,这种法律的“原谅”可能还隐藏着一个天大的谎言: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于是,尽管事实已清晰地表明,陈某对女儿实在没有爱意可言,但我们可能还会认为,她还是很爱女儿的。

 

————————————————

原稿:

    10日,轰动一时的母亲割掉女儿双耳一案有了结果。花都法院少年庭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了终审判决:

    考虑女儿已原谅了母亲,而长期关押她对其受害女儿今后的成长不利,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我不大懂法律,但我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无比荒唐的判决!

这个判决无疑是在纵容一些糟糕的父母伤害自己的孩子。

这个判决无疑也说明,在中国,家是一个可以没有底线的黑暗所在,如果父母严重伤害了孩子,是可以得到法律的“原谅”的。

 

这个判决书如果修改一下,就会出现许多很可怕的结论:

考虑女儿已原谅了父亲,而长期关押他对其受害女儿今后的成长不利,法院依法判处强奸女儿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考虑侄子已原谅了叔叔,而长期关押他对其受害侄子今后的成长不利,法院依法判处多次暴打侄子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考虑儿子遗书中原谅了母亲,而长期关押她对其其他儿女今后成长不利,法院依法判处暴打儿子至死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

 

要知道,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一起严重伤害事件,当事人可从情感上“原谅”了肇事人,但一个国家不能从法律上“原谅”如此凶残的肇事人。

从长远角度看,这会纵容父母或其他亲人伤害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缺乏独立判断能力的孩子。

仅从这一事件本身看,这会再次将阿俊置于危险的境地。并且,从公正的角度看,这一审判结果,与事情本身实在太不相匹配。

 

这一事件我一直关注,曾记得南都的一篇报道说,这个父亲对女儿并不怎么关注,他宁愿要妻子,宁愿息事宁人。

这也是无数家庭之所以父母一直虐待孩子,父亲或其他亲人一直强奸女儿而没有被制止的根本原因。大人们会考虑大人们的面子,大人们会考虑这个家庭的表面荣誉,而宁愿不相信孩子的话,或者对保护孩子根本不愿意努力。譬如,一个妈妈会不敢制止丈夫侵犯女儿,因为她可能因此而挨打,或担心家庭解体。

这次的审判结果,在纵容这一逻辑,而这一逻辑,根本不是保护孩子的。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母女之间的,有别于社会上的暴力犯罪。

这一说法实在太荒唐了。要知道,世界上最可怕的事,常常发生在家里。我认识的几名做司法鉴定的朋友说过,即便在治安糟糕的广州,走在大街上也比走在家里更安全,因为病态的、暴力的家庭太多了。

现在每天在新浪网都会看到男人杀死妻子或恋人的新闻,这是否可以说: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配偶之间的,有别于社会上的暴力犯罪。然后,就可以轻判这些案件了?

家庭中发生的暴力犯罪,和社会上的暴力犯罪,其本质是一回事,而危害更大。因为,家庭的暴力犯罪一旦暴露,那经常意味着,这种暴力事件已延续很久了。譬如,陈某绝对不是只割掉了女儿的双耳,在割双耳之前,她对女儿的侵害已不知发生了多少次。

所以,我们应该对家庭犯罪更重视才对,而不是纵容,而且还纵容到如此可怕的地步——彻底的原谅!

 

更糟糕的是,宣判书还用了这句话“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广州中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这简直是荒谬!

这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吗?这是在最大限度地纵容伤害未成年人!一些最变态的大人也许开始微笑了,原来他们的罪恶是可以以这么美好的名义被原谅的。

 

我再次感叹,我们整个国家,还笼罩在那句最恶心的谎言之下——“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27日零时许,重庆潼南县女子陈某在自家租住的花都区新华街新华村一出租屋中,拿着菜刀爬到熟睡的女儿阿俊(化名)床上,不顾女儿的苦苦哀求,残忍地割下女儿阿俊的两只耳朵,随后还把耳朵扔进马桶冲掉。

 

更细致的报道请看“少女想读书被母割耳,双亲不施救宁可买房”:http://news.qq.com/a/20060719/000961.htm

 

另:我在天涯开了一个帖子讨论这一事件,请大家支持。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027317.shtml#Bot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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