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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实操指南——药企如何提高中标率(连载一)

(2008-01-14 15: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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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药品集采和医药企业
 

1药品集中采购行业发展概述

1.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整体改革趋势

有几个现象很能引起我们的兴趣,这就是中国目前存在的各种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等模式或现象,诸如海虹电子商务、四川挂网、南京药房托管、闵行模式、现金采购项目、GPO等等,多元化的模式创新,加上复杂的医疗体制内的因素影响,如服务费率问题、反商业贿赂问题、发改委对药品调价问题、新农合的鼓励政策、抑制仿制药报批的趋势、发改委和药监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项目的支持等等,各种复杂的因素综合影响到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和操作,中国的药品集中采购究竟向何处去?

1.1.1目前的影响因素以及各种模式

1.1.1.1海虹电子商务的推广和政府支持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是从原有的招标中介逐渐演变成一个医药电子商务的运营商,目前的主要角色是招投标中介机构,辅助运用电子商务工具和推广现金采购项目,这就是目前的动态。

作为海虹,首先是一个投资公司,所以,很多的收益是来源于资本市场或投资收益,从董事会的决策定位上,无疑就有“重投资,轻实业”的倾向,放弃了化纤和游戏,开始涉足新能源,当年的联众、笑傲江湖、千年、红月、A3都是红极一时,但是还能见到多少,又经营的怎么样?投资人的本质,我们一定要看清,作为公司战略,投资是第一位的,实体专著经营管理是第二位的,员工的业绩驱动和制度建设第三位。另外,作为一个从计划化向市场化的转型,有几个问题很难解决:一、国家的政策很难改变,如308、309、320等政策。二、公司的子公司多,船大掉头难。由于90%的员工都是招标时代的产物,也是适应做招投标中介服务的员工,在转型过渡中,很难改造。三、执行力地方强、总部弱,导致影响交易场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推进。四、公司文化是一种政府关系型文化,这是一个缺乏效率和精神的文化。因为做政府招投标中介的机构都安排了大量的政府关系户员工,这样就形成了特有的公司内部“重关系、轻业务”的局面,在管理上,也很难深化。

海虹拥有的资源中,最大的一块资源是政府资源,国家发改委给予海虹医药电子商务项目的资金支持和立项,国家药监局按照480文件对海虹“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的验收通过,海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这都是推进电子商务建设进程的有利条件。

在药品集中采购领域,海虹还是侧重于新项目的转型和落地,比如现金采购项目、结算业务、交易服务、数据增值服务(在国外都可以属于交易服务的范围内),都需要尽快的落实。但海虹公司机构大、子公司多,业务转变还是比较缓慢。在药品集中采购总体业务规划上,应该有几个方向可以明确:

一是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项目逐渐要转变为市场主导的项目。分两个层次:政府主导的集中招标项目在政策打破或修改后,将会采用市场化的做法操作;对于市场主导的项目,如连锁药店、诊所、新农合、非政府招标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项目,将采用市场的操作,如现金采购。所谓业务的推进或公司业务转型,主要是指推动电子交易场或电子商务这种工具的运用,借助现金采购的新项目拉动交易场壮大,逐渐形成GPO业务。

二、结算服务需要尽快推出。结算业务,海虹在经过浙江试点之后,网上结算业务(信用证或保理)可以开展,针对结算的服务价格,发改委还没有关注到,这是区域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费已经下调和即将下调后的一个契机。就企业而言,还是希望有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因为可以解决及时回款和死帐的问题,现款结算或者有一定帐期(如1个月以内)的结算服务,是有很大市场需求。问题是:企业多关注有保理或担保的这种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需要占用大量的现金,于是,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海虹和银行合作,能够保证结算的安全和资金的数量;第二种,海虹自己做结算,自己承担结算的担保资金,在目前这个资本市场(如股票市场)形势大好的环境下,海虹作为一个资本玩家,看来是很难舍得花钱在结算业务上,因为结算业务获得的回报远远小于资本市场。

三、现金采购业务。究其实质看,不属于GPO模式,现金采购的业务,主要是针对普药,项目的核心是做一种结算业务,保证现款现货或有1个月以内帐期的回款,从集中采购方式看,采用剂型合并的方式,在配送方式上,逐渐倾向于选择指定独家配送。现金采购项目,面临一个规范的结算问题,还有就是采购代理的委托权争夺问题,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现金采购的项目可以扩大。

四、交易服务和数据增值服务。随着政府主导招标项目的利润下降和形势恶劣,海虹也在不断扩大交易服务和数据增值,交易服务在概念上是包含了药品交易的相关服务业务,如开标转播、数据查询、会议、广告、报价、结算,其中包含了交易费,也包含了交易服务费,这是继海虹招标之后的网上交易和服务功能的服务,数据增值是可以属于交易服务的范畴,也可以独立开展数据创收活动。按照国际化要求和国外GPO服务,数据服务是一个重要的创收来源,也可以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

1.1.1.2四川挂网

四川挂网是一种政府主导药品集中招标的做法,目的是降低中介服务的价格,形式比较简单,就是挂网,费用确实低。但四川挂网只采用了单纯压低价格的做法,在采购上,没有考虑不同采购主体的采购品种和剂型等完全合并,没有使用电子商务手段,还有就是政府计划性和干预市场太强,是背离市场的做法。只考虑医疗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没有考虑到行业和企业的发展问题,也忽视了政府《行政许可法》,换句话说,政府不能代替市场行为或企业行为,政府的责任是很大的,这是卫生部没有推广四川挂网模式的理由。

究其实,四川挂网也是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只是政策滞后于区域的改革而已,这是在中国政策环境混乱条件下的一种大胆创新,是区域性的做法。

四川挂网,实质上是一种竞价模式,价格是决定投标成功的关键,因此,企业需要做好几个工作:一是做好企业的成本测算工作,了解企业在不同时期、不同产能条件下的生产和运营成本,做好针对不同市场的报价工作。二、根据自己的竞争对手状况,做好组合报价工作,管理好企业自身的全国价格体系。既不要忽视小的采购项目或交易场,也不要因为局部的利益损害了全国的价格体系,综合权衡利弊是非常必要的。

1.1.1.3南京药房托管

药房托管,既是卫生部执行医改的示范,曾经在卫生系统一度极力地推行,但是没有收到成效。药房托管的实质是让药品经营企业参与了药品的集中采购,这与目前集中招标采购组织(或招投标中介)的集中采购职能重叠,与集中采购组织要保持纯洁性(不能与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存在股权或利益关系)相冲突,与国家目前执行的集中采购制度象冲突。

南京药房托管,是区域性尝试药品采购的一个试点,是集中采购的市场化操作的方向,在这个模式的引导下,以及在反对集中招标采购的呼声下,药房托管是丰富了药品采购的内涵,也是给药品经营企业找到一个出路,即在未来药品采购的市场化环境中,经营企业只要能够得到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代理权,就可以从事药品的集中采购业务,从而,经营企业容易演变成为药品集中采购组织(即GPO),只要集中招标制度和政策发生了变化,这个趋势就会加速形成,目前的经营企业的困难是:一、政策制度没有改变,大部分企业很难违背政策去做事,更不能引导政府的政策。二、经营企业对临床推广和药品配送比较熟悉,对药品集中采购的运作不是太了解,对美国的GPO业务操作更不熟悉。三、经营企业没有电子商务和完善的技术团队。这使得经营企业在运作药品采购上,比较艰难。四、目前的药房托管,企业的利润偏低,经营企业自主权比较小,在委托上,政府多是羞羞答答,没有明示的政策和制度,总体的倾向是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把经营企业的利益盘剥掉,这也是不合理的。

南京药房托管的发展趋势,是一种改革的前奏,也是市场发展的需要,DATALOOK课题组认为,有几个趋势会得到发展:一、药房托管,作为药品采购制度的一个补充,在现行的制度体系下,逐渐会得到制度合法化和推广,因为有利于医疗机构打击商业贿赂。二、药房托管机构(实质是经营企业)逐渐将演变成GPO组织(集中采购组织),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三、药房托管,针对现金采购项目(低端市场)逐渐会增加,目标是降低采购成本。

1.1.1.4闵行模式

闵行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委拟订的《关于闵行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闵行区医疗机构药品全收全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是闵行模式的基础政策制度和药品采购的指导方向。目标是:一、实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全收全支管理。将区内医疗机构现有的药品自行采购模式转变为联合集中采购方式,从根本上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二、建立新型的药品购销与配送体系。通过第三方医药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药品目录管理、订单处理、配送信息处理、政府监管,实现药品购销活动全程“阳光化”。三、建立医疗机构药品收入的正向补偿机制。在保护医药企业合法经营收入与合理市场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中的虚高成本,提高医院运行效率、经营效益与综合医疗服务质量。

闵行模式也是开创了一个试点,也是违背现行国家政策的改革,是一种积极的、优良的采购做法,总结为“一厂一品一配送”,已经有限地实行药品集中采购,问题是:一、没有把所有采购订单进行合并,因为区域小的限制,很难进行推广到闵行外的区域。二、政策上,并没有执行国家统一的规定,所以,虽然是创新改革,实质也是违规操作。政府剥夺了采购权,是对《行政许可法》的一种违背。三、是政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是逐渐会被市场行为取代。处于降价的要求,政府也会逐渐加入到比较大的项目中或作为GPO的会员,去拿到合适的价格,独立招标的做法趋势会弱化。

2005年8月3日,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医药商业协会、上海中药行业协会联合发起上书《关于请求立即制止闵行区对药品“再次招标”的请示》,提出了对闵行区卫生局“再次招标”工作的意见:一、闵行区的做法是违反了上海市不允许任何组织和部门对中标药品进行在筛选和再评审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02)46号文第二十五条)。(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药事(2005)5号文第二条款)。二、闵行区的做法违反了招标工作是规范药品市场,降低老百姓负担的宗旨。在其制订的招标文件上公开提出所谓“贡献度”的评分。即投标方中标后“承诺给医疗单位的中间费用”转交闵行区财政局。“再次招标”其实质是实施乱收费。 三、增加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负担。药品招标的本意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价。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招标已经没有多少的利润空间,而闵行区的这种重复“招标”,只会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加不堪承重的负担。四、闵行区卫生局的违法做法如上海其他区县效仿,势必会给上海已经建立起来的招标机制带来冲击,造成药品招标市场的混乱,是不利于药品公开招标工作的。

上海医药行业协会等协会提出的请求是:一、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制止闵行区卫生局“再次招标”的违法做法。二、建立有效的机制防止闵行区卫生局类似做法的发生。三、修订本市药品公开采购招标的规定,落实2004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加强药品采购招标工作规定,如为保证中标药品的供应量要有采购协议,医院采购的财务结算的规定,中标药品价格的确定,低价值药品中标价格范围的确定等等,以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药品采购招标工作。四、应尽快建立有协会参与的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的采购平台,以保证上海市采购招标工作更趋健全完善。

闵行模式存在有合理的一方面,是促进了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但是,也有不合理的方面,如以上提及的“再次招标”,部分违反了《加强药品采购招标工作规定》,都是不利于政府作为的,从招标的趋势看,基本会逐渐从地市招标走向省级招标,进而走向全国性集中招标,这就是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实行"放大集小"和"集大放小"相结合的政府采购体制。所谓"放大集小"是根据部门采购业务量的大小而确定由部门采购还是集中采购,一是将政府采购业务量大的部门,如:能源部、农业部、商业部、内务部、司法部、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田纳西峡谷管理局等,授予完全的依法自行采购权;二是将采购业务量相对少的部门,由联邦事务服务总局集中采购。所谓"集大放小"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量和专业技能决定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将实行集中采购的各部门的采购量大、需要专业技能的项目,如汽车购买和维修,办公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维护,信息系统购买几维护等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将采购量小的零星采购由各个部门依法自行采购。这种"放大集小" 和"集大放小"的做法,对我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是有借鉴意义的。

随着GPO业务的普及和订单量、采购金额、电子交易场的扩大,闵行模式逐渐失去市场,没有足够大的采购量想拿到高质低价的药品几乎不可能,只有把省市联合起来,甚至结合更大的市场规模去联合采购,才有一定的空间。所以说,闵行模式有待改进。
 
注:1.本文章只作为历史回顾和专业人士学习使用,没有对任何机构有抨击和批评,如果有相关机构认为有侵害其利益,请通知博主修改或删除。
   2.博主将从历史回顾到医改后的集中采购操作预测,大约2-3天左右连载一集。敬请喜欢集中采购的人士关注。
   3.本文严禁转载。
来源于:中国医改红灯区(http://blog.sina.com.cn/cn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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