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约定利率,利息怎么给?
利率只要双方都同意,约定多少都得给?
一分六厘到底是多少,是年利率16%吗?
“砍头息”合法吗?
不按期还钱,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要向别人借钱,向别人借钱将使你丢弃节俭的习惯。更不要借钱给别人,你不仅可能失去本金,也可能失去朋友。——莎士比亚
据相关报道称,民间借贷纠纷已多年蝉联全国民事案件案由排行榜前三名。另据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观察,民间借贷案件如下特点越发突出: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标的额增大;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涉及利息问题争议较多;被告到庭率不高,后续执行困难……无论如何,借贷利息那些事儿,您也有必要知道。
1.法律所谓的“民间借贷”是什么?
法律所称的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与之相关联的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自然也不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补充说明两点:之一,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之二,单位员工向本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预支行为并非民间借贷。其应属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劳动仲裁前置等特殊要求。
2.利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怎么处理?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时存在一定随意性。或者,碍于情面等不好意思直接谈及利息。这些直接导致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就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
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非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醒: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3.只要双方同意,利息约定多少都可以?
有些人认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关于利息,只要双方同意,约定多少都可以。真是这样吗?
很显然,并不是这样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简单说:按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民间借贷中,“利率保护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此标准是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2年7月20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之二,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之三,当事人以
“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利率保护标准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4. “X分息”、“X厘息”换算成百分比是多少?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用到“X分息”、“X厘息”的说法。那么这一分、一厘的利息到底是多少呢?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厘”表示千分比,即千分之几的意思,比如6厘,就是表示千分之六。“分”表示百分比,即百分之几的意思,比如2分,就是表示百分之二。之二,如果关于“厘”、“分”分不清楚,建议使用百分比(%)表示利率。
5.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复利”吗?
所谓的“复利”,又称“利滚利”,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
我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借贷双方约定复利计息,但不得超过一年期“LPR”4倍。即,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关于复利要把握两个“不超过”。第一个“不超过”,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仅在不超过原始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计算的范围内,才能被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第二个“不超过”,后期借款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LPR
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6. “砍头息”中的本金如何计算?
所谓“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
“砍头息”的做法并不合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在提供借款前,出借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出借人直接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之后,再将剩余借款本金出借给借款人的行为。这种“砍头息”的做法并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法院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遇到被收取“砍头息”,借款人要有意识地搜集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自身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7.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可以主张吗?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约定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为限。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迟延履行利息怎么计算?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其内容的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另外,还规定:该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该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该解释计算。
综合上述内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部分: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之二,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 诉讼中一律按一年期“LPR”4倍,作为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利息?
并不是这样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LPR”4倍)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2020年8月20日以前受理立案的,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线”为“两线三区”,即: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年利率24%以内的予以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则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之二,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立案的,需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确定利率的计算方式。具体参见下表:
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那些事儿!
借条没有约定利率,利息怎么给?
利率只要双方都同意,约定多少都得给?
一分六厘到底是多少,是年利率16%吗?
“砍头息”合法吗?
不按期还钱,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要向别人借钱,向别人借钱将使你丢弃节俭的习惯。更不要借钱给别人,你不仅可能失去本金,也可能失去朋友。——莎士比亚
据相关报道称,民间借贷纠纷已多年蝉联全国民事案件案由排行榜前三名。另据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观察,民间借贷案件如下特点越发突出: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标的额增大;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涉及利息问题争议较多;被告到庭率不高,后续执行困难……无论如何,借贷利息那些事儿,您也有必要知道。
1.法律所谓的“民间借贷”是什么?
法律所称的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与之相关联的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自然也不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补充说明两点:之一,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之二,单位员工向本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预支行为并非民间借贷。其应属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有劳动仲裁前置等特殊要求。
2.利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怎么处理?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时存在一定随意性。或者,碍于情面等不好意思直接谈及利息。这些直接导致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就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
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非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醒: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3.只要双方同意,利息约定多少都可以?
有些人认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关于利息,只要双方同意,约定多少都可以。真是这样吗?
很显然,并不是这样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简单说:按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民间借贷中,“利率保护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此标准是受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2年7月20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之二,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之三,当事人以 “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利率保护标准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4. “X分息”、“X厘息”换算成百分比是多少?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用到“X分息”、“X厘息”的说法。那么这一分、一厘的利息到底是多少呢?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厘”表示千分比,即千分之几的意思,比如6厘,就是表示千分之六。“分”表示百分比,即百分之几的意思,比如2分,就是表示百分之二。之二,如果关于“厘”、“分”分不清楚,建议使用百分比(%)表示利率。
5.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复利”吗?
所谓的“复利”,又称“利滚利”,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
我国的法律并不禁止借贷双方约定复利计息,但不得超过一年期“LPR”4倍。即,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关于复利要把握两个“不超过”。第一个“不超过”,当事人约定的原始利息仅在不超过原始本金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计算的范围内,才能被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第二个“不超过”,后期借款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LPR 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6. “砍头息”中的本金如何计算?
所谓“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
“砍头息”的做法并不合法。《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在提供借款前,出借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出借人直接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或者全部利息之后,再将剩余借款本金出借给借款人的行为。这种“砍头息”的做法并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法院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遇到被收取“砍头息”,借款人要有意识地搜集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自身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7.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可以主张吗?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约定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4倍为限。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迟延履行利息怎么计算?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其内容的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另外,还规定:该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该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该解释计算。
综合上述内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部分: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之二,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 诉讼中一律按一年期“LPR”4倍,作为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利息?
并不是这样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LPR”4倍)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杨小律(微信公众号:bjyangxiaolv)提示:之一,2020年8月20日以前受理立案的,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线”为“两线三区”,即: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年利率24%以内的予以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则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之二,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立案的,需要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时间确定利率的计算方式。具体参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