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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札记(二)(2013年9月19日)

(2013-09-19 16:12:09)
标签:

札记

端言庄

底线

读史

国政

分类: 日志

 

子罕,姓乐,名喜,字子罕,春秋时期宋国的贤臣。子罕在宋平公时(公元前575—532年)任宋国的司城(即司空),主掌建筑工程、制造车服器械、监督手工业等事务,位列六卿,位高权重,在当时很受人尊崇。史书中关于子罕的记载不多,《左传·襄公十五年》载有两则,内容也有关联,故而将其归并到一处解读。此外,《左传·襄公十七年》和《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中也各有一段记载,今后可以将这些史料串连起来作一篇小文。

标签:子罕闻过则改。出处:《左传·襄公十五年》

“郑尉氏、司马之乱,其余盗在宋。郑人以子西、伯有、子产之故,纳赂于宋,以马四十乘与师茷、师慧。三月,公孙黑为质焉。司城子罕以堵女父、尉翩、司齐与之。良司臣而逸之,托诸季武子,武子置诸卞。郑人醢之,三人也。

师慧过宋朝,将私焉。其相曰:‘朝也。’慧曰:‘无人焉。’相曰:‘朝也,何故无人?’慧曰:‘必无人焉。若犹有人,岂其以千乘之相,易淫乐之朦?必无人焉故也。’子罕闻之,故请而归之。”

案:这事扯得有点儿远,也有点儿复杂。所谓“郑尉氏、司马之乱”,事在五年前的襄公十年,当时郑国国卿子驷当政,他专断独行,假公济私,激怒了以尉止为首的尉氏、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等五族,他们联合发动叛乱,攻入宫中,劫持郑伯,杀死子驷(国卿)、子国(司马)、子耳(司空)等当朝大臣。后来子西(子驷之子)、子产(子国之子)等人率兵镇压,杀死尉止、子师僕等主要反叛者,“盗众尽死”,很快就平息了叛乱,而堵女父、司臣、尉翩、司齐等人则逃到宋国去了。对于郑国来说,堵女父等人不仅是罪不可赦的叛国者,更是当朝执政子西、子产等人的杀父仇人,可是五年多来宋国并没有将他们遣返回郑国,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是收留和纵容他们,这是不符合道义的。子产等人因父仇未报,隐患未除,只好通过宋国的乐师师茷、师慧贿赂当时执掌宋国国政的司城子罕。子罕接受了郑国的贿赂后,将堵女父、尉翩、司齐三人遣返回郑国就地正法,却将司臣悄悄托付给鲁国季武子保护起来。显然,子罕在这件事情上是一错再错的,首先,不应该收留和纵容郑国叛国者长达五年之久;其次,不应该收受郑国的贿赂;再次,遣返叛国者时没有做到一视同仁,私自放走了司臣。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专职乐师大多由盲人担任,他们普遍受过良好的教育,知书达理,明辨是非,敢于仗义执言。此后不久的一天,盲人乐师师慧路过朝廷,竟然当庭撒尿,他身边的相人提醒他,他却故意说如今宋国当朝无人,要不然怎么会没有人坚持道义,却为贿赂所驱使呢?子罕后来听到师慧的话后,自知犯错,羞愧难当,便主动向宋平公引咎辞官。

贤者并不在于时时处处都能做到行端言庄,而是他们能够做到闻过则改。

标签:子罕以不贪为宝。出处:《左传·襄公十五年》。

“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

案:这一段材料与上一段材料的时间相去不远,记载了“子罕弗受玉”,“以不贪为宝”的美德,编史者似乎想用这一段材料为上一段材料张目,“子罕弗受玉”是结果,而“子罕闻过则改”是过程。过程往往比结果更具有教育意义,然今人更喜欢用这一段材料,而忽视了上一段材料,所以人们只知道子罕“不贪”,却不去深究其“不贪”的原因。

贪欲是人之本性。人如何才能克服本性,做到“不贪”,不外乎外部的刑罚约束和内在的道德约束。春秋时期,各国禁止为官者收受贿赂,并无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为官从政者只能自觉地通过道德约束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所以羞愧之心就是做人为官的底线。

敬畏法律不如心怀羞愧。人无羞愧之心,贪欲之心就会像决堤之水汹涌泛滥,即便法律制度壁立万仞,也会瞬间轰然崩坍!

 

    注:《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载子罕论兵,给召集弭兵大会的向戌泼了一盆凉水,可增加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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