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瘦肉精”事件处罚有失公允(2011年3月24日)
(2011-03-24 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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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监管工作动植物防疫动物疫情动物卫生杂谈 |
分类: 日志 |
南京不是扬州,更不是昆山,这个地方积淀了古代六朝的精华,聚集了一大批歪理邪说多的高人、耗得起时间的闲人和会胡搅蛮缠的小人,他们整天无事生非,无病呻吟,弄得市长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最近,这帮人又勾结在一起,为了南京砍伐行道树事件和“瘦肉精”事件在网络上兴风作浪,扬言要组织市民“散步”,还要启动罢免程序,中央媒体和港台媒体也跟进关注,事态越发严重。市长眼见自己的乌纱帽不保,立即“扯呼”,先在媒体上公开表态——不许砍树,接着又处分了四个与“瘦肉精”猪流入市场相关的责任人,“铁腕”得很!
据坊间介绍,这位市长素以铁腕治吏著称,他给下属布置工作,从来不容置疑,必须立即执行,如有异议,他会立即问:“你想不想干啦?”下一句话更直接:“不想干就换人!”这种管理风格在分类中属于权威型,一般只适用于层次不高的企业员工或农民,如果频繁用于机关干部,并且奏效,那就说明一是机关干部的素质不高,二是市长自身的素质不高。
四个受到处分的责任人,两个是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一个是区商务局的,还有一个街道畜牧兽医站的。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就能够分清责任,处分到位,充分显示了政府取信于民的决心。但我认为,政府既要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要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不能因为事态紧急就不问青红皂白,痛下杀手,把板子打在无辜者身上,却放过了真正的责任人,这样坏了规矩,以后就没有人做事了。
我这样说,是有依据的。去年中央编办专门下发了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对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文件中明确规定,“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0年机构改革期间也印发了《关于印发南京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6号),在规定职能的第九项中明确:“负责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管理工作。加强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动物产品安全、兽药药政药检等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布局调整,拟定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在内设机构的“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南京市农委兽医处(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负责动物防病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和技术措施;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和突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动物疫情;负责动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指导动物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由此可见,农业管理部门是“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牵头单位,对工作负总责,负全责。但是南京市在对“瘦肉精”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分中,并没有市农委的人,是分不清责任,还是有人庇护,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中央编办的文件中还明确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商务部和质检总局的职责,其中,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根据上述职能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是监管和执法部门,而商务部门是制定政策和行政管理部门,前者的职责似乎要比后者更重大,但在这次处分中,一个挨了板子,一个却毛发未损。同罪不同罚,挨打的心中自然愤愤不平,躲过的心中却暗自窃喜,由此一颗仇恨的种子和一颗邪恶的种子在他们心里便悄悄埋下,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其实,我完全是一个局外人,既不懂流通,又不懂销售,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尚且能明辨是非,分清责任。难道我们的“市长”们政策水平没有我高,思考问题没有我深,处置事情没有我稳?过去,我是非常崇拜市长之类高官的,以为他们都具有非凡的本领、高尚的情操和高度的责任感,经过此事,我开始重新审视了,得出的结论是,地位高不一定水平高,水平高不一定素质高,素质高不一定能力强,能力强不一定人品好,人品好不一定脾气好……总之,这年头在江湖上混,大家都还是低调点儿为好。
写到这里,大家也许知道我是什么人了,吾乃当今南京一大闲人——曲水斋主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