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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要求国庆家访侵犯教师休息权

(2014-09-23 21: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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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厦门晚报报道,福建厦门市教育局通知,班主任必须在国庆期间学生家进行家访。为了汇报家访成效,教师在家访时要与学生家长合影,学生家长觉得很好笑。

 

要求班主任利用国庆假期,对学生进行家访,据当地教育部德育处负责人介绍,是“教育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为了加强老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互动,努力使家访常态化、制度化。可见,其“出发点”自然是为学生好,为教育好。

 

但是,说实话,这一举措,除了给“教育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这样的官方项目增加“可圈可点”的一笔外,很难看到有何教育效果。这种做法,不但侵犯教师的休息权,并连带影响学生及其家长的休息,而且侵犯学校办学自主权。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庆长假,是国定假日,在此期间,除特别岗位要求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假日加班工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外,每个公民有权支配自己的假期,享有法定的休息权。教育局发通知要求教师国庆家访——有教师反映,规定的家访次数是8个学生家庭——无疑侵占了教师的休息权。虽然教育局很“人性”地指出,如果教师事先有旅游安排,学生家庭有外出计划,可以适当调整,但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学校对教育局的通知通常不折不扣贯彻,班主任在学校领导面前也很难说不,学生家长也难以拒绝班主任前来家访的要求担心影响孩子未来的学习。于是,这一纸通知,不但破坏了教师的国庆假期,还使受访学生家庭的假期休息受到影响。

 

这看似是的一个“小问题”,但却暴露了我们教育管理一直以来的思维和逻辑,那就是教育部门无视学校与教师的正当权利,对学校的办学干涉过多。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地说,教师家访属于学校校本管理的范畴,应是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开展的一项家校互动活动,教育局发通知要求学校安排班主任假期中家访,是越权行为。

 

要求教师国庆假期家访,再次暴露出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治校观念的淡薄,既不遵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也把其他法律条文置于一旁。离开了依法治教,所有 “为学生好、为教育好”的举措,实质上都违背了教育管理的底线要求。

 

实际上,我们缺少的不是家访,而是管理部门与学校的权界划分,以及如何让教师自主教学——教师自主教学,是因材施教的前提,在行政命令下推行的家访,不能调动教师自主性的家访,用“留此存照”汇报效果的家访,很大程度上是走形式。这个问题其实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也是当前教育改革首先应该面临和重视的问题。有调查显示,今天的教师普遍感觉工作压力大,而最大的压力来源于非教学压力,即在行政要求下做完全无关教育甚至违背教育规律的事。推行大学自主办学、中小学校本管理,把教学自主权交还给教师,应该成为下一步教育改革的目标。要改变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父子关系”,不但需要按照法律,约束教育主管部门的行为,同时需要依法赋予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利,确立教育主管部门承担举办者责任,却不介入学校微观管理的教育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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