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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忠保
据5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2017年12月16日上午11点多,江苏省常州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惨案,警方确定常小峰为重大嫌疑人,对其刑事拘留。常小峰后来交代了强奸7岁女童小倩后将其从25楼推下致小倩惨死的犯罪过程。
法庭宣判: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7岁幼女,后又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属情节恶劣;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为了不被发现,他还往自己床上铺上报纸,怕到时候弄脏床。他不走电梯而是走楼梯去找她,带她去了他家。怕摄像头拍到和她在一起,就让她另外乘一个电梯上楼。进到房间,就用胶带贴住她眼睛……恶行完了之后,他还把报纸团成一团扔出窗外,连同她的衣服抱起她,从楼梯走下去,把她搬坐到厨房窗台上,解开绑她的绳子和胶带,轻轻一推,掉到一楼天井里。关上窗户捡起绳子胶带,把门关好回家,把绳子胶带扔进下水道。
看看常小峰整个作案过程,可以说每一步都谋划得“天衣无逢”,照着计划实施犯罪,先是强奸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后以经过精神谋划,将少女从25楼推下导致其死亡,最后却只是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这是不是太轻了?这样的罪犯,难道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难道就因为他作案时,未满16周岁,就可以罔顾他作案时的残忍与无人性,而从轻处罚?这样的事要是发生在国外,也会因为年龄问题而被从轻判决吗?
这里有一个案例。大月孝行,1999年时他刚满18岁(日本法律规定20岁为成年)。4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他乔装成排水管工人,进入受害者家,对一位年轻妈妈和11个月大的婴儿,企图对女主人实施强暴,在激烈打斗中,女主人被掐死。当时11的月的婴儿一直在旁边大哭,大月孝行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于是将婴儿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大月孝行被叛无期徒刑。在日本,未成年人有少年法保护,顶多七八年就可以出狱。
死者丈夫不服,开始了9年的上诉之路。2008年,日本高等法院终于宣判,大月孝行“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这个案件在日本还被改编成电视剧《BORDER》。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常小峰到案后说:“我知道强奸是要枪毙的,不能让人知道,完了就想弄死她。”案发时,常小峰15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那就不应该宽容对待。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那就是说,强奸不满14周岁少女的,应该至少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杀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常小峰故意杀害被强奸少女,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至少也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怎么只判9年有期徒刑呢?
中国自古“杀人偿命”,而且常小峰杀人的性质特别恶劣,强奸后怕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只判15年徒刑,如何能宽慰受害者家属,如何能警示犯罪分子,如何能让公众从这起判决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未成年”如何不成为分子免责金牌,应该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