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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收费的三个公开建议
文|殷国安
2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三部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充分考虑不同公路用户的需求,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即未来公路发展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2018年12月21日《新京报》)。这让我想起平时阅读新闻遇到的三个关于公路收费的问题,希望在此次修法时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1、一个问题是,救护车是否应该统一免费?
救护车过收费站,因为收费问题引发矛盾的事经常发生,例如:2016年12月11日,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
救护车司机为了通行费而停车争论24分钟,无论如何是不对的,因为如果病人真的危急,是不应该因为12元钱而耽误抢救的。但司机之所以要争论,他遵循的是“惯例”:自己车上有病人就应该免费放行。
收费站不予免费放行也有道理,最重要的是没有这方面的免费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急救车并不在其列。
但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收费站对于载有危重病人的救护车有责任开通“绿色通道”,为抢救生命争取一分一秒的时间都是必要的,应该属于人道主义的需要。
正因为缺乏全国统一的立法,一些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弥补这一缺陷。有的省份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急救车等过路、过桥制定了相关免费规定;而有的地方根本没有这一规定。有规定的地方,免费方式、标准、操作方法等,也明显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地方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一律免费,有的地方只对拉有病人的救护车免费。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
全国最突出的是黑龙江,他们把急救中心看成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为使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要对相关免费细节、免费标准、操作办法等,进行必要的细化。
根据上述情况,我觉得对于救护车免收通行费的问题,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规定。现在既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就把这一条明确起来。
但我查阅了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八条,依然沿袭了原来的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没有涉及救护车免费问题。希望交通部商卫健委,研究一下救护车收费问题。
2、另一个问题是,救灾车辆是否应该免费放行?
我们想起今年9月19日,河南神鹰救援队赴广东参与防抗台风“山竹”工作,返回时在二广高速湖南城头山收费站被卡6小时。这里也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河南神鹰救援队只有阳春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为洛阳市红十字会神鹰救援队开具一张证明。这就是说,像这种义务的民间救灾组织,都需要到国务院,起码是省政府去办理通行证,在救灾如救火的情势下,这可能吗?
我注意到,修订稿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遇有极端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或者部门可以决定对通行收费公路特定路段的车辆暂停收费。”但对于救灾车辆的通行,依然沿袭了“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的提法。此前,针对神鹰救援队的问题,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黄明表态,将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搭建协作服务平台、组织竞赛和评估、建立与专业队伍共训共练和服务保障机制等,积极支持鼓励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发展,规范有序参与救援行动。
那么,现在正是健全法律法规的时候,请交通部商应急管理部,研究一下跨境救灾车辆免收通行费的问题。
3、我们是否该明确以非收费公路为主的公益理念,从而彰显公路发展的“正道”?
“未来公路发展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尽管,上述“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并不是新鲜提法——此前,交通运输部事实上已多次表示,要构建“非收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的两个公路体系,“公路总里程的97%左右为非收费公路,3%左右为收费公路”;但是,值此“一法两条例”全面修订之际,这一对“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思路的再次强调,无疑仍然显得非常有价值、值得关注。
很明显,在“一法两条例”全面修订的背景语境下,实际上意味着,“以非收费公路为主”的公路发展思路,将不再只是一种暂时权宜性的政策取向,而进一步上升、固化为一种法定要求,其相应的规范程度、约束力度,相比以往势必都将得到极大的提高和增强。
这正如我们已看到的,为了充分彰显保障“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思路,此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不少十分显眼的强有力约束条款。如“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当然,要想充分有效落实“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思路,“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等法律约束,也并非事情的全部。除此之外,其他一些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同样十分重要。比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税收资金对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的投入补贴力度,适当改变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对于“收费”的过度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