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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车主罗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他驾驶货车在长浏高速上撞上护栏,长浏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将货车拖至5公里以外的停车场后,声称要收2.7万多元施救费。救援站的人说,货车一部分冲出路基,可不按高速公路施救标准收费。浏阳市物价局称,文件只对高速公路路基以内的收费做了规定,未对以外的情况做规定,所以物价部门无法进行强制性管理。
记不清这是媒体曝光多少次的“天价拖车费”了,但往往是曝光一次,热闹一阵,很快又归于平静。天价拖车费照旧,被拖车的车主的伤口上被撒盐照旧。
对救援拖车方来说,因为背后有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总有理由为“天价”旁白,监管者也习惯于顺着救援方的思路,为“天价”一次次打着圆场,准许着这种“暴利”故事继续讲下去。这不,一辆10多米长的货车,就因为一部分冲出了高速路基,居然这可以成为长浏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不按高速公路路基以内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依据?这除了监管部门与救援站联合污辱公众智商之外,还会是啥?反正,这就是公开将高速上“抛锚”的车辆和车主,当成菜板上的肉,任其菜刀翻飞、任性宰割。
实际上,国家对此类收费是有规定的。2010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但这个《通知》看起来徒具观赏性,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由于政府监管部门和救援单位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利益互动,使得《通知》中的规定,未在一些地方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部门往往默许救援单位的“趁火打劫”,制造出一起又一起的“天价拖车”事件。
尽管高速路上的救援单位不是政府监管部门本身,但在一地,几乎都是“独家开店”,没有“门路”,岂敢在这一领域呼风唤雨。没有竞争,没有市场风险,无疑这进一步加速了道路救援资源的垄断化。成为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在体制外的一个“编外钱包”。要知道,高速路上拖车,没什么技术含量,5公里收费高达2.7万多元,常识便告诉我们,这里面的“灰色故事”讲得太过离奇。相关部门不理不问,以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外乎还是一个“利”在暗中发挥着作用。
其实,拖车异化为一个赚钱产业,早就偏离了政府管理服务的公共性轨道。机动车在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处置,这不仅是为了公路的畅通,也是维护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权益。按理说,这样的服务,与120救治病人、119救火等一样,具有公共属性。如果将这样的公共服务职能推给市场,让渡给独家经营的救援站,那么影响的却是公共交通的安全、通畅,并剥离了公民在高速路上本该配享的公共服务的权利。
当然,拖车存在成本,一地政府财力有限,需要投入的地方还有很多,向车主收取一定的拖车费,并无不妥。但这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比照《通知》要求,明确、合理核算具体的拖车成本,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进一步说,这类拖车服务不该交给生意人来做,不应按拖车的效益计发员工收入,应由政府组织成为清障和施救车队,如此才能彰显其公共服务职能。期待政府部门从长浏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站手中收回外包的“路外作业权”。这样做,才能消除“天价拖车费”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