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协调”破案,而今“星夜”赔偿
(2010-05-18 20:10:03)
标签:
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报道中有两大看点。其一,当初,商丘政法委是这起案件迅速“侦破”的权力推手。赵作海案当年本可以避免,因为公诉人已发现其中疑点丛生,却都被一级级的权力给活活地压回去了;其二,而今商丘市中院“不分昼夜”地前去赔偿,不仅是他们工作积极,而是与《半夜鸡叫》里的周扒皮钻进鸡窝的时辰相当。说白了,商丘市中院更想避免“外人”打扰而“安静”地为赵作海案进行速赔了。
王师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当年主持召开协调会并未否认,他表示: “我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的”。在王师灿的干部履历里,的确找不到一丝与法律有关联的东西。当年的政法委书记不问案子,只懂开协调会,而检察院领导与法院领导,却不得不忌惮自己的仕途,竟也不顾案子而只顾领导“指示”。我们虽不知道机电工程师是如何安排到政法委书记这个岗位的,但我们至少明白,这种安排的背后暗含玄机。
我想,王师灿当年上任市政法委书记时,之所以未申明自己未学法,除了他认为“不懂法”照样可以“政法”以外,还与我们当前干部调节与任用制度上存在的弊端有关。事实上,在那场没有任何“杂音”的协调会上,若检察长和院长,能坚持对赵作海案存疑的意见,王师灿还无法将赵作海“协调”为“杀人犯”。只是,“官场潜规则”仿佛已经形成了一股势如破竹的力量,决定了公诉与审判机关无法与政法委的意见抗衡,最终法律输给了权力。
另外,商丘市中院在“凌晨两点”与赵作海商谈“赔事”,这种远离公开、透明的商讨赔偿的做法,不免显得阴暗,有些坊间百姓“私了”的味道。一方是通晓相关国家赔偿法律法规的法院领导和法官,一方却是没多少文化的农民。两者地位不对等,加之法官的“死磨硬缠”,赵作海回家的路走了11年,他可谓早已身心疲惫,即便速补一些法律知识,也难免被“缠得”迷迷瞪瞪。这种“静悄悄”的商讨国赔的方式虽然加快了行进步伐,也减少了舆论压力,却减损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也许一家政法委“协调”出冤案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行政权力无限张扬却不得到及时地制约,可怕的是痛究执法者违法的“精神内核”仍无法渗入制度骨髓,未形成防止“赵作海案”再度出现的“法律震慑场”。所以,窃以为,不管赵作海再次提出的精神赔偿金有多高,我们都应启动将“国赔金”责任全部“分摊”到每一名失职者和侵权者身上的法律程序,不仅要让公检法里的少数败类身败名裂,还要让他们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