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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廓清公共利益,“搬迁”约等于“拆迁”

(2010-01-22 20:18:29)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为城市拆迁的新依据。与会专家透露,“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新法规强调,因“公共利益”征收搬迁;征收公告至少30天;禁“断水电”等暴力胁迫;危改征收须超90%居民同意等。(1月22日《成都晚报》)

 

从“拆”到“搬”,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折射出维护物权法要义与保障公民私产和民生权益不受侵害的法治文明与进步。但我们纵观这个由“拆”到“搬”的过程,并联系到近段时间频发的强拆事件,我们仍不免忧虑,新的征收法规的起草会不会重蹈“闭门造车”的老路;会不会依然是政府主导下的对原有“拆迁条例”的一种小修小补,最后弄成一种不痛不痒的“文字较正”。

 

当前,在一些地方,公共机构推动的每一起包括强制进行的拆迁行动,事实上均能轻而易举地冠之以“合法”名号。这方面几乎不需要任何人教授,也不用制度的一丝鼓励。不管是旧的“拆迁条例”,还是新的“征收补偿条例”,其中规定“拆迁范围、房屋用途,房价评估、申请征收”等程序,几乎全由行政机关一手确定和操办。显然,纵使新条例中新增了部分禁止强拆的约束条款,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的这一身份。

 

可以这样说,只要政府的这一身份未丢,每一次征收民房的行动,都能轻易突限“公共利益”,甚至可能重回我们原来经常可见的野蛮拆迁的老路上去。所以,这道宪法和物权法并未许可的行政制度许可,明显违反了程序正当法则,显失公平。这个能主宰“公共利益”内涵和边界的“法规性违规”,正是“拆迁条例”的核心弊端所在,这也是作为上位法律的“物权法”斗不过下位法规“拆迁条例”的内因。

 

然而遗憾的是,新的征收条例依然不愿触及这道核心命题。如此显现的问题,我想任何一个立规者早就耳熟能详。然而这么些年来,之所以不敢正视和触及它,核心原因还是该条例在出台当初便搭设在未有民意基础的半空中。而今在几乎天天有强拆的负面新闻强推下,虽然国家重启修改此条例的程序,但迹象表明,程序设置上恐又会继续缺失民意。这8个参言学者极有可能是请去作立法的“花瓶”,而此“征收条例”,完全有可能让“重公轻民”的潜意识继续游走其间。

 

最近看《大秦帝国》,对孟子教训梁惠王的一句话记忆犹新,“王也,何必言利”。政府在面对拆迁对象时,需首先置身于利益之外,才能让每一次主导征收民房的行为是货真价实的公共利益。若公共利益不制度性廓清,它完全可能成一个公共的大箩筐,啥都能往里装。事实上,有涉民生的法条拟制,应从开始就该公开全部信息。所以,我建议将重制该条例的原因、代价、细节、进度、争议等毫无保留地公开,让各方利益特别是被拆迁户的利益充分博弈。这样才能从实质上尽快扭转当前“强拆复强拆”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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