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应撕下“不明真相”的法律标签
(2009-08-29 16: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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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日前,陆良县一家在建煤矿与当地村民引发纠纷,百余民众与警察发生冲突。28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类似突发公共事件时,禁用“刁民”、“恶势力”等称谓;不得随意给群众贴“ 不明真相”、“别有用心”等标签;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群众诉求未解决时,应克服用“目前群众情绪平稳”等官话、套话。(8月29日《云南信息报》)
在官话、套话、废话甚为流行的今天,在“别有用心”与“不明真相”等固化之词频现媒体之时,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以思维不旧、动作不轻的惊人姿态,紧急下文诫令辖区媒体禁止给人民群众强行粘贴“不明真相”“别有用心”等刺眼标签。显然,这彻底挣脱了旧有的顽固的官场意识羁绊,斩断了过去老得掉牙的管理套路,几乎是让人耳目一新地诠释了政治清明、智慧管理的现代公共机构的形象和理念。
这份通知的内容处处切中时弊。它是自今年7月下旬,新华社在吉林通钢事件发生后刊发了《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的述评文章的媒体向陈词滥调挑战后的政府掘进。由党政部门以体制姿态来捅破这层窗户纸。使“不明真相的群众”由舆论程序变革,开始锐意进取为公共政府意识的革新。正是舆论与政府这一轮接一轮的为“不明真相群众”正名,才寓意着政治开放理念的回归。这一回归,不再墨守成规甚至变本加厉地使用此类标签,正是群众信任政府良好开端。
但我们须看到,这只是打造现代民主透明政府里程中的第一步,我们当从法律层面去撕下“不明真相”的标签。在意识深层,“不得违规擅自发布”“怕群众倒逼出事件真相后闹事”等固有官场思维依然较为固化。在法律层面上的革新,我们还显步履蹒跚。今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删除了原草案57条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中,还留有一条“尾巴”——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
“统一、准确、及时”放在一块,不用说就会存在某种冲突。 “统一”的边界是什么?与一地公民攸关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有效,那么,及时和统一之间,便会有不协调和存在冲突之处。这种不协调与冲突甚至可以演生为一种新的习惯性强力,以为了确认事件局部与细节上的真实性为由,为了将不光彩的“丑事”强压下去,事件发生地政府完全可以将突发事件信息拖而不报。而媒体便会在“不权威、不真实”的巨大包袱前失去方向。
实际上,在任何一件突发公共事件面前,每一个人或者说每一个环节都是被动的,甄别纷纭信息的能力更有高下之分。越是如此,我们越应追求发布信息主体真实。如云南省委宣传部所规定的这样,先快报公众最关心的事实动态,慎报尚未知悉的事件原因,主管者不应在媒体细节报道上过于设限。因事件尚在发展中,只有将信息尽早告之于众,才能争取群众去分析和应对事件,这有利于政府尽快妥善处置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