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问责制需删“适当安排”这条尾巴
(2009-07-15 1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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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该规还指出,免职一年内不得再任与原职相当的职务。
中央的这一规定较之以往的党政干部问责制度更细化、更严密,特别画出了一根被问责免职官员的“复出红线”——免职一年内不得官复原职。只要各级纪检部门严守政策关,严把一些机构和一些官员突破政策口子的各道关口,就一定能够将官场问责引向深入,就一定能够实现对领导干部的有效、动态、全程监督,从而让问责体系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最具威力也最有效的政策措施。
但笔者仍有担心,此规会不会重蹈之前一些规定的“问责走过场”命运。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职的干部,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矛以“适当安排”。可能就是源于 “适当”,近段时间,一些免职和辞职的领导干部,基本上都“适当安排”了。4年前,劣质毒奶粉事件在安徽阜阳爆发,一批官员被问责,如今,多数被问责的官员已重获要职。其中,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在被问责一年后,调任安徽环保局任局长……
一些问责官员重获要职,这说明了我国“问责风暴”虽然看似猛烈,甚至是雷电交加,但在某种程度上却不过是一缕微风,只响干雷不下雨,最后并没有真正改变什么,官员的头脑中似乎一次次感受到体制对他们的关爱,往往都得到了“适当安排”。这从重庆“彭水诗案”的主角蓝庆华后来复出平调至重庆市统计局任职,和派人进京抓记者的辽宁省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的短暂复出等可窥究里。一方面,公众要求公仆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意识,尽快完善问责体系;一方面却是一些官员明显愧对公众甚至渎职,但他们却饭碗难丢,还可以等风暴过后继续做官甚至升官。
以“风暴”名义开始的究责行动,都难免悄无声息地结束,真正的治吏究责,须严格遵守法令,让责任追究的每个环节不打折、不留情面。而一些地方以“爱护干部”的名义,在对问题官员进行问责时不够严厉,几乎均让他们得到“适当安排”。这实际上已经很不适当,偏离了从严治吏的究责轨道,最终让法令蒙羞。所以,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在推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之际,需先期删掉还在正常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这条“适当安排”的尾巴。有它存在,其后的问责效力堪忧,因它是为一些官员违规复出预设的一条灰色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