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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举报职务犯罪者细节出错如何?

(2009-06-25 17:42:5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时说

周明华

6月22日起,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正式启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站今日起正式更新网址为 www.12309.gov.cn。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受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和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据最高检举报中心负责人介绍,此次统一举报号码和域名,为的是方便公众记忆和使用,异地举报只需在12309前加上当地区号即可。(6月22日《京华时报》)


这是继2004年3月全国组织系统开通“12380”专用举报干部用人电话以来的又一一看能记的举报电话。应该说,这一举报职务犯罪的办法,其震慑力较为严厉,不是“举报秀”,也是脱离了一般性的“和稀泥”式的公众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若此办法跟进程序的进一步公正、及时,以及严密的保护措施,坚持不懈地作好追查及举报者的善后工作,那么,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必然会置于人民群众的强大监督场内。


因为,只要有途径举报公务员职务犯罪,举报者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任何职务犯罪均将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纵观近年来发现的公务员职务犯罪,原因不外乎出在公众监督无效、力度不够上。具体到制度约束公权力还不够健全,使职务犯罪者所惧怕的巨大社会压力并未有效形成。此时,“12309”的开通,必将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使那些正职务犯罪或准备开始职务犯罪者胆战心惊。


不过,我想到这个问题的另一面:一般群众要获知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的信息,恐怕并不很顺畅。比如发现了某领导在职务行为上的不轨的蛛丝马迹,但他们无从知道其“公权寻私”的详情。但这些公务员正在走向犯罪的基本事实却是已经明朗,那么,这时群众该不该举报?如果人民群众及时举报,而且举报核心事实基本属实,这就是早一些挽救了正在轻微职务违法的干部,惩治了公权运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另外一面,如果举报的细节甚至基本事实出错,这算不算诽谤呢?


笔者这里不妨大胆建议:记得不少地方官员曾说,允许官员偶尔说错话,一些权威人士也指出也允许新闻媒体偶尔报错话,错了纠正就行。那么,群众举报公务员职务犯罪时,因信息不对称、调查权力、调查路径部分受限等原因,偶有举报不准确,出了错,事实证明又不是故意诽谤,我们就应继续鼓励他们的举报行为。只有这样,群众才会免去后顾之忧,免去打击报复,群众监督员的眼睛才会更加雪亮,而对“职务犯罪”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的局面才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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